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案例,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例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案例



1、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案例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1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口水仗,“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让女人寒心”。有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太“坑爹”——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也有网友戏称,“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更不可靠。”   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婚前还贷买房这1焦点,选取两个真实案例进行专业分析。   案例:   林小姐和周先生准备在明年结婚。去年年中,两个人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北京1套145万元的3居室。由于周先生名下没有房产,而林小姐已在北京拥有1套单身公寓,2套房可能遭遇首付提高和贷款利率大增的问题,为省下1笔费用,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周先生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已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购房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   林小姐向本律师咨询,此套房产是否已成为周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虽然双方协商后房产证上只有周先生的名字,但林小姐及其家庭以借条的方式借给周先生28万元,主观上是出自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以根据民法认定,双方正式结婚前可以理解为双方按份共有财产,1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即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变为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当中,按份共有在财产分割时是按照当初双方出资份额来进行分割的,而共同共有则是对半分割。   该案例表面上看来是周先生借了林小姐及其家庭的28万元之后个人支付的首付款,但是其借贷关系是虚假关系,实际上还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便两人结婚之后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从1人更改为2人,房屋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3)摘要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案例:   陈先生和陈太太已结婚6年,刚结婚那会,陈先生拿着每月3000元的工资,从朋友那借了15万元,自己勒紧裤腰带出了5万元,买了广州滨江东沿线的小两房做婚房,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20万元。结婚以后,陈太太跟陈先生1起还借了亲戚朋友的钱及贷款,通过6年努力终于还清。6年下来,房子总价升至215 万元。   陈太太告诉我说,当时在还亲戚朋友那笔钱和房贷的时候自己几乎出了1半还多,但却没有留下相关的字据等。她想请教专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例完全适用于《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万1今后夫妻双方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即陈先生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协议补偿。   虽然陈太太没有保留相关还款的字据,但可以根据双方还款账户两人打款的记录来判断,同时也可以以房产证加名、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之类的方法来解决。   专家支招   婚姻理财如何“保房”   

1、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   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例如案例2中,陈太太如果在还款初期就提出将房产证上陈先生的名字更改为陈先生、陈太太两人共同的名字,是对陈太太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障。   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1方的房产需要加另1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1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   

2、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1定的风险。比如案例2,陈太太可以让陈先生签订婚后协议。这样手续相对简单,费用也更低。但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屋卖给第3人,财产协议无法保护。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例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例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同居财产约定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件等1系列相关内容,同时也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湖里区法院昨1审判决: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   感情和金钱挂上钩,也就变质了   1对恋人白手起家,几年时间里把网站的业务经营得有声有色,赚来的钱1直由女方保管;同居3年后两人分道扬镳,这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并将女方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湖里区法院对这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1审判决。   男方:1起赚的钱怎么只剩7元钱?   北方女孩莹莹(化名)毕业于美术学校,曾经当过美术老师。南方男孩林明(化名)则是网络高手,在认识莹莹前,他曾组建网站并尝试着在网上出售化妆品,不过生意并不好。   2000年,两人相识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之下,林明开始通过朋友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并安排画师作画。   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十分信任莹莹,就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在两人的努力下,网站的业务越做越红火。2003年,两人打算购买办公及结婚用房。2004年,林明和莹莹准备结婚。后来,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了手。林明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   法院:共同经营所得应为共有财产   林明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林明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有财产有121万余元,其中包括111多万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明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的80万元。   在法庭上,莹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她同时认为,就算要分,林明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3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在2003年12月16日,莹莹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国泰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莹莹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1审判决后,莹莹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财产认定重点在“共同”   本案主审法官李法官说,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也不适用于合伙人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李法官称,1般来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1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婚姻家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是近年来的显著特点。但是,从现行法律看,规定过于原则,审判中急需统1尺度。集中表现在,《婚姻法》修改后,对非法同居、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等问题的规定都很原则。而在财产争议中,对1些非金钱和实物的票据、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利益,法院难以分割或者不能确定其价值。 以上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例,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同居分手怎样分割财产 同居财产分割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3、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后要求财产分割   章某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某所打工的企业因1起经济纠纷,1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某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某与阿丽结婚,1995年,章某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1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某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阿丽得知章某有两笔款,1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某补发的2万元工资;2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某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某坚决不让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1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某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2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2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后可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1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法院对1年内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情况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到底是否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还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要把握以下3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是男女平等;2是照顾子女和女方;3是照顾困难1方和无过错1方利益;4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1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1方予以补偿;5是约定优先于法定;6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7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3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特例



4、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特例

导读: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也有特殊情况发生,那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下面是1则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案例,我们来分析下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财产分割。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1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案件吗?   律师解读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根据《解释(3)》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解释(3)》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1方是不能请求财产分割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1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1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1方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3》第4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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