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律师真实案例解答

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1、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婚后,生有1子,1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4年丁父去世,丁继承了1批字画,估价20万元。1996年王父去世,王继承了1万元遗产。婚后家庭日常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等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1998年王平写书获稿酬6000元全部购买了专业书籍。1997年,丁与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恶化。1998年底,丁因犯同样错误被公司解聘。1999年1月,王平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丁兰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小孩由王平抚养,丁兰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律师真实案例解答



2、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律师真实案例解答

1、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 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例如案例2中,陈太太如果在还款初期就提出将房产证上陈先生的名字更改为陈先生、陈太太两人共同的名字,是对陈太太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障。 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1方的房产需要加另1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1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

2、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1定的风险。比如案例2,陈太太可以让陈先生签订婚后协议。这样手续相。

婚姻法财产案例



3、婚姻法财产案例

问题是:

1、丁某向赵某借的那个10万元债务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吗?

2、徐某花2元钱购买的福利彩票中的奖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意见:

1、10万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只有在第3人明确知道其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债务才可以算做其个人债务。但是,举证责任在债务人,本案中举证责任在丁、徐。

2、徐某购买的福利彩票的2元钱是从哪里拿的很重要。很明显,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的,中的奖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不是。这个很难举证,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在徐某。也就是说,徐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这2元钱的来源,那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了。具体情况要看法官他怎么看了。 对本案例的感受:如今在百度上赚点分都不容易,回答问题,。

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处理的案例分析??



4、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处理的案例分析??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 婚姻、家庭法 2009年

1、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5、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

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1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1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6、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1起,并生育1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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