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债务离婚说明属于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可以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婚姻期间债务离婚说明属于1方承担,与另1方无关,可以吗


1、婚姻期间债务离婚说明属于1方承担,与另1方无关,可以吗


离婚协议说明债务由乙方承担,这种不经第3方(债权人)知情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1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1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6十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1方需要与之共同承担吗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仍不免除双方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需要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才能具体判断是否需要另1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20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1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千06十4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做生意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1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1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1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5、婚姻期间债务离婚说明属于1方承担,与另1方无关,可以吗?


首先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1,如果该债务产生在婚前,并且用于负债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支出,或者债务虽然产生在婚后,但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负债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候可以再次明确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另1方无关。


第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6十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法条可知,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可以就债务问题作出约定,由1方承担,或者双方承担,若双方都同意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1方承担,那么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进行处理。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该约定应该告知债权人或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债权人有权向双方主张还款,实际承担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另1方主张追偿。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债务怎样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债务的认定则皮: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债务;夫携渣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1般也认定为是夫妻的个人债务,配偶无效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6十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辩盯悄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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