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还要还吗,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与之共同承担吗

婚姻期间1方所欠债务,另1方不知情还要还吗



1、婚姻期间1方所欠债务,另1方不知情还要还吗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欠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1方需要与之共同承担吗



2、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1方需要与之共同承担吗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仍不免除双方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需要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才能具体判断是否需要另1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欠信用卡债务但是双方有协议,个人债务归个人处理,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欠信用卡债务但是双方有协议,个人债务归个人处理,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如有书面协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用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偿还。

婚姻存续期间1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4、婚姻存续期间1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 第2十3条:“ 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欠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妻子有无连带偿还责任?大家帮忙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妻子有无连带偿还责任?大家帮忙

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你能证明此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经营的,可以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这个举证责任在你1方。

婚姻期间1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婚姻期间1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1方所欠债务只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债务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为共同债务的才属于共同债务。具体有: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千06十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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