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

请问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



1、请问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6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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