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怎么解释?

请问婚姻法解释<br/>2、第十条第2项?



1、请问婚姻法解释

2、第十条第2项?

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婚庆款. 可以请求求返还部分婚庆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第十条怎么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第十条怎么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第1款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男方提出解除定婚关系,男方能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第1款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男方提出解除定婚关系,男方能要

解释2中,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很明确,“按照习俗”,如果当地风俗有男方给女方父母如“小交”钱之类,当地大多数退还的,就应该退还,也可进行协商。如果是礼品可适当折价,是较大数额现金的,应当如数返还。

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第2项是如何鉴定的?



4、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第2项是如何鉴定的?

这是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规定,其中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彩礼”返还问



5、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彩礼”返还问

彩礼问题1般是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存在同居的,可能会存在共同花费问题。 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新婚姻法中,怎样属于骗婚



6、在新婚姻法中,怎样属于骗婚

1、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2、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3十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3十2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1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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