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1、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1夫1妻制即使外国1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

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第 1 页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第 2 页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涉外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3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第 3 页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2、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如今国与国之间,国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外婚姻的的例子也越来越多。无需多说,在中国结婚,不管是不是涉外的婚姻,都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手续、程序有哪些?其中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和手续有哪些具体如下: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1夫1妻制。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

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手续、程序应当按照初审—受理。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手续、程序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参照)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相对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中国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手续来讲,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手续和程序都较为繁琐,有很多细节之处需要特别注意和牢牢把握,严格遵循内地的婚姻法。如果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是有其他什么要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3、涉外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方为中国公民,1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1)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1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1方不能回国,国内1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2)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1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千08十5条 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1千08十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如今国与国之间,国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外婚姻的的例子也越来越多。无需多说,在中国结婚,不管是不是涉外的婚姻,都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手续、程序有哪些?其中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条件和手续有哪些具体如下: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1夫1妻制。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

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手续、程序应当按照初审—受理。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手续、程序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参照)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相对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中国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手续来讲,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手续和程序都较为繁琐,有很多细节之处需要特别注意和牢牢把握,严格遵循内地的婚姻法。如果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是有其他什么要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5、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的办理为双方就离婚的有关问题协商1致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内地居民1方需要出具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1、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的办理如下:1.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协商1致;2.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对非我国内地居民1方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等材料。

2、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管辖地规定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管辖地规定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判脊1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1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涉外婚姻的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链闷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1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1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1方相应的补偿。3.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1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十5条 受理 离婚登记 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棚冲弯记处具有 管辖权 ;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2十9条 至第3十5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6、涉外婚姻手续是怎样的呐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3)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4)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7)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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