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房产,婚姻存续期间面临房改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1方房产,婚姻存续期间面临房改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夫妻1方房产,婚姻存续期间面临房改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是你们在婚前没有去公证为个人房产,婚后就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各自可以分得1份(50%)的,你们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不成就起诉到当地法院来判决离婚的。



2、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1般来说,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其并未对房产部分进行修改,有关房产分配的问题依旧延续旧法律。男女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如果是1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1方名下不存在还贷的,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1方无权分割;如果存在还贷,那么1方需要对另1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婚后买房只写1方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该套房产的房款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且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对房产归属做了详尽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房产未过户时,赠与1方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仍属于赠与1方,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由1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在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也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且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该方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婚姻法解释(2)》第2十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该房产是婚前夫妻1方全额支付购买,该房产属于夫妻1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房产在婚后需要双方共同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则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按按揭的数额进行分割。



3、新婚姻法的房产增值部分是从婚姻存续期间算还是购房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的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标准: 1 第5条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如果是1方婚前财产,自然增值应该从结婚之日算起;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财产,应该从个人财产产生之日算起。 2 第10条规定: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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