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1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1、1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你的描述有逻辑上的矛盾,可能是你没有描述清楚: “民政局登记时以其兄甲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甲与丙登记结婚。 “甲以其弟弟乙的名义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乙与丙登记结婚。 到底是谁与丙登记的?丙与谁是法律婚姻关系?丙与谁是事实婚姻关系?。

第3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2、第3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3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1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1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1、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3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3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3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1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3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3人权益,第3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3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1种理想状态。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网中的1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3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台湾学者继承德国的反射效力理论对此进行解释,认为第3人虽非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及,但因与当事人间存在1定之特殊关系,致使当事人因受既判力拘束,而反射地对该第3人发生有利或不利之影响之效力。5 依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案外第3人与诉讼标的本来具有某种法律关系,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并未参加到诉讼中,而丧失了获得判决承认的机会。不当判决产生的实体法上的效果,变更了原来事实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状态,造成案外第3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有侵害就有救济,有救济就应有程序保障。因此,案外第3人并不是因为程序性权益受到侵害而取得提起撤销之诉的诉权,而是因为原来的裁判侵害了其实体性合法权益,法律才给予其通过发动撤销之诉的程序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

2、第3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素分析法国规定撤销之诉的法律条文有十1条(第582条-592条),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用了1条5款(第507条),而新《民事诉讼法》仅用了1款(第56条第3款)来描述。立法的规定难免过于简单,诸多问题还需要日后司法解释的进1步补充。但是从诉的角度而言,法律规定已经勾勒出这种全新的独立诉讼所具备的诉之要素。具体来讲:第1,当事人要素。比较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得知,法国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具备不是当事人、不曾由他人代理诉讼、有利益3个条件,台湾的地区则除具备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外还增加了1个程序要件,即“非因可归责于己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解释台湾地区此增加规定,尚需从其立法背景和立法体系着手。立法背景方面仍是前文所述及的程序保障价值,立法体系方面乃在于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的事前职权通知制度,即原审诉讼中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利益可能受到判决损害的第3人,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沿袭了台湾地区的规定,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原本能够参加到诉讼中但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到诉讼中的第3人,在我国民诉法语境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在被告方面,虽然立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法理得知,被告只能是与原判决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被告,不能包括原案原、被告之外的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被告。第2,诉讼标的要素。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第3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审确定裁判已经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改变是指变更对第3人合法权益侵害的部分,属于部分否定;撤销则意味着使原来的裁判书不复存在,属于全部否定。无论是改变还是撤销,否定的都是原诉讼裁判的实质合法性。6 反之,如果原诉讼裁判尚未生效,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那么裁判所涉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确定,还未对第3人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就无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例如为形成终局判决而作的某些争点中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中的“内容”应是指因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不涉及到程序方面的错误。因为倘若将程序问题纳入,恐与再审制度混为1谈,造成诉讼法上的重复混乱。第3,诉讼理由。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撤销之诉的诉讼理由是案外第3人认为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被生效确定裁判所损害的利益,是第3人所享有的合法利益,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十8项私法上的人身、财产权益。此十8项权益皆具有对世性特点,即能够被不特定第3人所知晓,从而起到对行为进行规制的作用。民事权益的对世性特点排除了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因此债权不是撤销之诉保护的范围。但是债权也属于权利的具体类型,也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1经确立就成为1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7 因此某些特定债权也可以适用撤销之诉,例如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和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8

3、第3人撤销之诉适用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撤销诉讼的具体实践还尚需时日。任何1项制度尤其是舶来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必然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在无法以该诉讼实际案例为标本分析的情况下,笔者试图参考其他诉讼实践,对撤销诉讼未来实践将要面临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设想分析,以期有利于日后的诉讼实践。第1,立案审查问题。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笔者以为,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如下:1方面,该诉讼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降低司法的权威;另1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1步明确,如果降低准入门槛,鉴于新制度没有统1的标准和尺度,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1性。但是严格掌握并不意味着实质审查,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已经属于本诉审理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撤销之诉的适用应遵循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以法国为例,法国《民事诉讼法》将撤销之诉作为非常上诉途径,规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援用,而且必须是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被允许提起。能通过通常上诉途径解决的就纠纷就不能援用非常上诉途径。台湾地区也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能够遵循其他法定程序请求救济,则不应适用撤销之诉。目前我国案外第3人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第3人参加之诉、第3人执行异议制度和第3人申请再审制度。所谓穷尽其他救济,即是指只有在无法运用以上3种救济方式时才能诉诸撤销之诉;其次,笔者赞同学者张志瀚的观点,可借鉴王亚新教授对再审事由的审查观点,认为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审查理由尽可能地细化、程序性分化和尽可能地客观化等方法来加以规定实质要件应当具备的形式。9具体而言,笔者以为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撤销之诉时的几个关键审查点有:第3人是否适格,即第3人对于原诉的诉讼标的是否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非归责于己的事由,即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未参加诉讼;原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是理由部分损害了其权益,因为判决理由是形成判决主文的基础,不能作为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期间问题,立法规定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该6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起算点应参考送达、执行等具体情形。第2,案件审理问题。立法规定没有涉及的审理问题有审理程序、原案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审理期限。首先,在审理程序上,因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是并列的程序,都属于特殊程序,会对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冲击,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程序,以彰显审理的谨慎性,同时这也考虑到撤销之诉是对第3人诉讼请求的事后救济;其次,在回避问题上,法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原审法官不需回避,台湾地区对此没有确切规定。笔者认为我们也不应当适用回避程序,而是应当尽量让原审判人员参与审理。1方面由于撤销之诉的审理重点是围绕原审案外第3人因素而不是原审原、被告因素;另1方面则是出于法官熟悉案情利于案件审理的考虑。另外,从我国的审情来看,否定回避的同时必须予以明确,第3人在撤销之诉中的胜诉并不意味着原案审判人员作出的裁判是错误裁判,否则势必会影响原审判人员的审判倾向性;再次,在审理期限上,笔者认为不妨暂时参考与撤销之诉并列的再审程序,即3个月期间。但是由于撤销之诉考虑的是新的当事人因素,审理期间是否应该有所延长,还需日后诉讼实践的证明。第3,诉讼结果方面。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胜诉的结果是改变或者撤销原审裁判内容错误的部分。在法国和台湾地区,申请撤销的范围仅限于判决,而新民诉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裁定和调解书。由此引发的第1个问题是以撤销之诉的判决形式去否定原诉讼的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实质合法性在法理上是否妥当。如果撤销之诉改变了原调解书部分内容,那么原本的1个民事实体争议出现了原案当事人的调解书和撤销判决书并存的局面,这在逻辑上是否通过?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权,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1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调解书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10 判决否定裁定,是法院判定否定法院判定;而判决否定调解书,则体现着法院判定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笔者以为,两者的法理还是应从撤销之诉的独立性去理解,后诉的结果并不以前诉的结果为依据,后诉的目的在于纠正前诉裁判对第3人权益侵害的部分。当前诉的调解书和后诉的判决书并存时,执行过程中应当同时予以尊重。第2个问题是如果撤销之诉程序中发现原裁判有错误但不涉及第3人时,法院能否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予以纠正。对此,笔者以为应当恪守撤销之诉的立法初衷。撤销之诉只是改变或撤销的对第3人实体权益不利的部分,新判决改变或撤销后,原判决并不能认为是错误。即使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也不能在撤销之诉中改变,而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第3个问题是撤销之诉能否停止执行原判决。笔者认为,既然原裁判的既判力反射侵害了第3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就应做肯定回答。对此可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且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在撤销之诉申请的范围内对第3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确定裁判的执行。延伸阅读: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受胁迫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



3、受胁迫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2005年,唐某(女)与蔡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1段时间交往,唐某发现双方各方面差异巨大后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蔡某非但不答应还以杀死唐某全家相威胁迫使唐某与其结婚。迫于蔡某的威胁恐吓,唐某违心地与蔡某办了结婚手续。半年后,出于对以后漫长婚姻生活的恐惧促使唐某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撤销2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当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并非其自愿,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蔡某与唐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唐某因受蔡某胁迫而与之结婚,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已离婚能上诉撤销婚姻吗



4、已离婚能上诉撤销婚姻吗

如果说已经离婚了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关系了除非是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于撤销离婚是对于这个婚姻是被胁迫还有欺诈而结合的,只要是出现了这样的手段,那么婚姻就从1开始就没有效力。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已离婚能不能上诉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1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3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1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1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1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1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1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1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1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以上就是相关回答,撤销婚姻必须要满足存在胁迫威逼的情况而结婚的,这样的婚姻从1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期间产生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要是自己已经离婚了但是之前的婚姻自己发现没有效力,那么也可以起诉。如还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律师。延伸阅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可撤销婚姻案例。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集锦(1)



5、与婚姻有关的房产案例集锦(1)

哪些特定情况可财产分割?案例:男方在外有了“小3”,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为离婚准备转移正在出租的房产。女方有所警觉,经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试图阻止男方行为。王春妮律师解析:夫妻双方婚姻持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3)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情形:1是夫妻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等,严重损失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1般多发生在双方感情已经不和,1方为准备离婚而转移财产的情形。2是夫妻1方在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时,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不支付医疗费用的,为了患病1方能得到更好的治疗,也允许夫妻分割共同财产。3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在具有前述两个重大分割理由的情况下,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共有?案例:男方在婚前买了1套房长期闲置,婚后女方经1番装修后租赁出去,几年来租金收益不菲。王春妮律师解析: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应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对于个人的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的婚姻法解释(3),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作了规定,明确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因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经营、维护等付出劳动的行为而导致的增值部分收益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变更前符合哪些条件可撤销?案例:男方在婚后书面承诺将婚前的1套房屋1半产权赠与女方,但由于夫妻不和,男方不予兑现。王春妮律师解析:按照《合同法》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1般而言,夫妻双方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另1方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另1方就不能任意撤销该合同,如果对方没有出现《合同法》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接受赠与的1方,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的。父母购房赠与归属有何界限?案例:1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其买的婚房,产权均属1方所有。但由于另1方坚持要在产证加上她或他的名字,即赠与行为成立,婚房为夫妻共有。王春妮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解释(3)中规定,父母自己出资,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事实,直接推定为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形,因此,也当然地将该财产认定为赠与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产证加了另1个人名字,如果双方离异财产分割,并非各家1半,法院会考虑财产来源、婚姻延续时间、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程度等因素。婚后共同还贷如何解决?案例:1方婚前首付30万元买下婚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元,离婚时1方将补偿另1方1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产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王春妮律师解析:1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未归还贷款的债务由登记1方承担。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请问新婚姻法 可撤消婚姻我的案例是否够的上。



6、请问新婚姻法 可撤消婚姻我的案例是否够的上。

干什么非要撤销呢?你去民政局办个协议离婚手续很简单的,还比撤销省事呢! 还是直接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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