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一个犯罪案例 并进行犯罪分析,一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列举1个犯罪案例 并进行犯罪分析



1、列举1个犯罪案例 并进行犯罪分析

案例: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2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解析: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2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1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2、1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你的描述有逻辑上的矛盾,可能是你没有描述清楚: “民政局登记时以其兄甲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甲与丙登记结婚。 “甲以其弟弟乙的名义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乙与丙登记结婚。 到底是谁与丙登记的?丙与谁是法律婚姻关系?丙与谁是事实婚姻关系?。

求女性犯罪案例~



3、求女性犯罪案例~

编者按:2009年,湖北省司法厅做了1份关于女性犯罪的调查,搜集了近十年来的女性犯罪典型案例。调查表明,女性犯罪主要有3大动因:1是身心原因;2是法律意识淡漠的原因;3是婚恋原因。迷失的她们,给后人留下什么警示?我们力图从1些案例中找到答案。 提要 14岁到17岁的女孩,她们应该是世上最美丽的天使。可是,有谁能想得到,在我们的城市,在我们的身边,有些天使们却浑然不觉地走上了1条不归路。但,这并不全是她们的错。 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这已成为犯罪学界的共识。残缺的家庭结构,很容易受到坏人的拉拢和欺骗。而大多的农村妇女由于文化素质不高,不懂法,受伤害后,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1点在未成年女性犯罪者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归根到底,是女性青少年对于法律的无知,她们不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帮助自己,也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在1时偏执的情况下,1个天使也会变成1个恶魔。 不满包办婚姻寻真爱无知女投毒杀未婚夫 静静系湖北荆门人,生在农村的她有6个哥哥姐姐,全家人对她这个小妹格外宠爱。家人对静静也没有更多要求,只希望她能找1个好婆家。 2002年,静静刚满16岁,父母就开始4处张罗给她找婆家,终于在村里找到1户“好人家”,而对方对年轻秀气的静静也十分满意。两家当年就将亲事定下,静静家还收了对方1笔不菲的彩礼钱。 2003年,在家无聊的静静在家人的安排下,去城里的1家美容院打工,灯红酒绿的生活让静静大开眼界,并很快与同在1家美容院打工的男生张俊相识并相爱。从未谈过恋爱的静静终于明白,婚姻不只是1个形式,而是两个相爱的人在1起。于是,静静立刻回家坚决要求退婚。但当静静父亲拿着彩礼钱到对方家请求退婚时,“未婚夫”坚决反对。随后,对方从多方面了解到静静在城里有了意中人,遂宣称:“如果要退婚,就先把静静杀了!” 此后,静静每日生活在惶恐之中,心理也渐渐扭曲,她想,如果将这个“未婚夫”杀了,也许他们就不会强迫自己了。于是,静静趁去“未婚夫”家吃饭的时机,向男方食物里投放了大量的老鼠药,对方当晚便中毒身亡。公安机关很快将静静抓捕归案。 2004年,还未满18岁的静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王高翔律师:静静与其“未婚夫”尚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没有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静静其实完全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结婚的对象。如果其“未婚夫”妨碍静静婚姻自主的权利,静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由于社会经验及法律常识的缺乏,静静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孰不知,她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自己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博初恋男友的开心花季少女抢劫面包车 云云来自湖北农村,她是家中的老大姐,不仅常常做家务,而且对家中的弟弟妹妹关爱有加。2007年,16岁正值花季的云云与邻村19岁的阿刚相识,云云对这个成熟的大哥哥十分崇拜,阿刚也看出了她对自己特别的情愫,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初,阿刚开始学习并学会了1手驾驶技术,经常4处找别人借车开;但借的次数多了,身边的朋友也不情愿出借了。 要是有1台自己的车,那该多好了!阿刚心中渐渐萌生了这个愿望。看着男友如此想买车,但在农村经济条件又不允许,云云十分心疼。 2008年底的1天,阿刚带着云云和几个朋友聚餐。听完阿刚的烦恼,朋友纷纷帮他出主意。1个朋友说:“干脆去路上搞1辆算了。”随口的1句话,却让阿刚真的动了心思。于是阿刚和朋友1起筹划,在村边的隐蔽小路上抢劫1辆小面包,云云极力支持男友的做法。 2009年初的1天,阿刚和云云等人将目标锁定在村边1条偏僻的小路上。那天正午时分,1辆微型面包车缓缓驶来,云云便站在马路边向车招手示意要乘车。当面包车缓缓停下,阿刚和几个朋友1起冲上车,将司机控制住。惊慌的司机只得听从他们的安排下了车。阿刚随后开车,带着云云和几个朋友扬长而去。谁知,阿刚的车放在家里还没敢开出门,警察就找上门。云云因参与抢劫价值3万元的微型面包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12月被投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赵俊平律师:年少无知的云云及阿刚等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走上犯罪道路,确实值得惋惜。想拥有自已的车,为什么不用双手去创造呢?即使是为了自已的至爱,也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已的目的。云云、阿刚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满十4周岁不满十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应当成为各党政、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她们的迷失,不全是她们的错。

列举1个犯罪案例 并进行犯罪分析



4、列举1个犯罪案例 并进行犯罪分析

案例: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2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解析: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2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1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5、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违反 财经 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违法财经纪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1:   某村两委干部集体参与将6.7万元收入不入账,虚列工程套取工程款3.3万元,用于冲抵村里未入帐招待费,并烧毁未入帐招待费发票3万余元。   2008年8月,某村村主任在村两委会上公开提议,将该村当年出售的村集体所有的木材款9.7万元,只入账3万余元,其余6.7万元不入村账,而全部用于冲抵该村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不能报支的招待费。获得村两委1致同意。至2008年年底,该村又新增不能报支的招待费3万元,村主任再次提议,虚列工程套取资金用来冲抵招待费,又获得村两委成员1致同意。2009年 春节 前,村主任通过乡镇水利工作站站长黄某虚列该村工程量方单、工程决算单、工程完工验收单等1整套虚假单据,该村两委干部均在相关虚假单据上签名,由于假造手续完备,顺利通过乡镇经管站审核,从而套取出现金3.3万元,扣除税金和给黄某的好处费1000元,其余3万余元全部用于冲抵招待费,随后,在该村两委5人共同监督下,把新增的不能入账的3万余元招待费发票烧毁。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2:   2011年,黄梅县挪步园风景管理处上鸣水村被列入黄梅县“农民健身工程”项目范围,并获得项目款2万元。之后,该村村委会原主任徐某某找到原黄梅县体育局局长吴茂华,请吴为该村购买体育器材,并将1万元购置款交给吴。在明知该村已获得项目资金支持、不再享受免费发放体育器材的情况下,吴利用职权将省体育局发放的免费体育器材安排给上鸣水村,后将该村的1万元购置款用于日常开支。经黄梅县县纪委会研究决定对吴茂华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3: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原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张高萍(办事处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07年1月至2014年6月,该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截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581000元,用于弥补社区办公经费不足和请客送礼等费用支出。未将他人捐款和社区部分收入共计43960元纳入社区财务帐内统1管理。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高萍利用职务之便,以外出培训考察需要费用为名,非法占有公款8000元,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费、住房公积金共计12743.6元。另外,张高萍还存在公车私用行为。赤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给予张高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依照程序,免去张高萍赤壁街道宝塔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资金20000元。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4:   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京山县3阳镇民政办将38名已死亡并根据规定逾期应予以除名的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冒名领取优抚款11.1657万元,用作镇福利院业务开支、民政办经费开支等。该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副镇长张某某知情不制止和纠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某某在问题查实后不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镇党委书记殷某某对举报人多次反映问题置之不理。对此,京山县委给予殷某某、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阳镇党委给予直接责任人镇民政会计、镇福利院院长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镇福利院院长职务,京山县民政局对其民政会计予以解聘。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篇5:   2010年初至2013年3月,河南县12所学校中有11所学校套取挪用学生助学金和公用经费共计5199449元,其中3351050元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或补充公用经费,1594468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结余253931元。   2011年至2013年,河南县卫生系统发生多起违纪问题。县卫生局截留挪用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药品0差率补助款251175元,并设立“小金库”;托叶玛卫生院、多松乡卫生院、优干宁镇卫生院、宁木特乡卫生院、赛尔龙乡卫生院、柯生乡卫生院等6个单位共计套取挪用、虚报冒领及私分专项款319585.2元;县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原局长鲁成元私自将520000元公款长期借给他人的问题。 违法财经纪律案例的相关搜索内容: 1. 私分国有资产案例 2. 关于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讲话 3. 2016讲规矩守纪律演讲稿 4. 守纪律讲规矩党课讲稿 5. 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会议讲话。

父母不提供户口本给子女用于结婚登记的话犯法吗?



6、父母不提供户口本给子女用于结婚登记的话犯法吗?

犯法倒算不上,不过公民可以以“侵犯婚姻自主权”为由来起诉父母,法院调解无效的话基本就胜诉了,胜诉的判决就是父母必须将户口本原件提供给子女,这种案例是有的,不过这么做会严重伤害到亲情关系,还请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