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有法律效应吗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1、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A。

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1方所有,有法律效应吗



2、婚内双方私自协议约定房产归某1方所有,有法律效应吗

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亲自自愿所签,内容合法,在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况下都是有 效,无论手写或书写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关法律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3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3、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1方主张撤销赠与,另1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1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1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1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1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2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1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的情形。将1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1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1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1方赠与另1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1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3)》采纳了第2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1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1方对另1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1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9十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百8十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百9十2条。

婚姻期间将个人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的可否撤销



4、婚姻期间将个人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的可否撤销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5、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A解析:《婚姻法解释(3)》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1方赠与另1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夫妻约定房产归1方所有是否有效



6、夫妻约定房产归1方所有是否有效

您的问题涉及房产分割纠纷。 夫妻约定房产归1方所有,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就有法律效力。 歼做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婚内协议约定婚内房产属于1方所有。 因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并凳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房产分割纠纷--------- ■对于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涉及“房产已约定”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房产分割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商品房的购房时间是?

2、取得房产证时间?

3、双方家人是否参与还贷? _举例来说:

1、口头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口头约定都予以认可,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与口头约定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1般就视为没有约定。

2、配偶婚前全款出资,且登绝改旅记在配偶名下的房屋属于配偶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配偶全款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夫妻哪1方的名下,房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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