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离婚中: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1、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4章 离婚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十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十5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真想离婚,还是要找律师阿。



2、婚姻法中关于离婚中:1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我国《婚姻法》第4十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1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1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1方的实际需要和另1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3、2018年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2018年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2015年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2015
1、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2、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1个人的名字,1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2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茄旦世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2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有关房产的法颤肢条 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迟尺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多了解点: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1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经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ô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û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1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1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û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1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ô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相信经过上面的讲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更准确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子的规定




5、婚姻法中关于离婚中:1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我国《婚姻法》第4十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1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1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1方的实际需要和另1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6、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需要帮助的1方生活确有困难,1方有负担能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1方生活困难并且并另1方有负担能力,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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