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1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1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1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1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满足返还条件,并不代表1定要100%返还。人民法院1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的金额、哪1方提议解除,确定返还金额婚约等,酌情决定返还比例,1般在60%~90%之间,接受礼物解除婚约的1方返还率会高于支付1方的返还率礼物比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2、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自我国古代起就有结婚需要送彩礼的习俗,该习俗发展到现代已经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按照习俗,在结婚前1方会以结婚目的赠送给可另1方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改彩礼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1、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夫妻1方婚前给与另1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1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1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2、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适用条件:(1)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2)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1是未共同生活;2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3)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7条【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1)数额较小的礼物,1般可不予返还。(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1般可不予返还。(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1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1些,反之,大1些。(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1般不予返还。(5)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6)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1般不超过1年),给付彩礼导致1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3、关于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1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1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4、诉讼时效: 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点:(1)未结婚的给付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不返还时开始起算时间。(2)已结婚又离婚的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

5、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7条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在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问题上,若彩礼的金额很小,或属于礼物性质,是不予退还的。若数额较大,彩礼的退还需要考虑离婚干洗解除的对错确定返还的比例。但是对于彩礼转换为嫁妆的情形的,或者归为共同财产的,1律不予返还。 延伸阅读: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时夫妻欠债如何还 2017年起诉离婚1方不同意怎么办。

婚姻法事实婚姻离婚彩礼怎么处理



3、婚姻法事实婚姻离婚彩礼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1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对离婚彩礼有哪些规定



4、婚姻法对离婚彩礼有哪些规定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1起生活的;

3、给彩礼的1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5、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盯绝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1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1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1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姿则辩婚约的法律效力就1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满足返还条件,并不代表1定要100%返还。人民法院1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的金额、哪1方提议解除,确定返还金额婚约等,酌情决定返还比例,1般在60%~90%之间,接受礼物解除婚约的1方返还率会高于支付1方的返还率礼物比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迹缺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6、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不管是过去的旧社会还是现在的新中国,对于结婚彩礼都是1个传统的习惯,但是有的人就利用这个传统索要高额的彩礼,如果婚姻不成又不退还彩礼是否会构成犯罪呢,我们今天就来看1下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新婚姻法关于订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1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1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1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1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1)》第2十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2、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1年以上两年以下,1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1年以内3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的,返还的数额1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1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1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总则中的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对于数额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内容,但是对于未能完成婚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支持要回彩礼,也是为了禁止他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发生。更多内容可以咨询365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 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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