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



1、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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