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