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只订婚了没有结婚,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第1款的情形,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礼的。法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参考资料: 2018年12月18日拜城县法院成功审理了1起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0000元。家住拜城县某乡的刘男经人介绍与周女认识,双方接触1段时间后,按照老家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时刘男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周女彩礼20000余元。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逢年过节刘男也携带礼品去周女家走亲戚,看望周女的父母。交往1段时间后,周女就离开家中,外出打工。周女外出打工后与刘男联系逐渐减少,双方关系开始疏远,后来刘男与周女再也联系不上了。看到与周女结婚无望,刘男便与周女家中协商解除婚约关系,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女方家人以“按照当地习俗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不退;女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刘男遂将周女告到法庭,要求周女退还彩礼20000元。法院受理后认为,1方给付彩礼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1方应当退还彩礼。本案中刘男和周女虽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问题相关解释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订婚没登记 彩礼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中“确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中“确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1款(2)项“(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是指;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但确未“吃、住、行长期、稳定共同1起生活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订婚后在1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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