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订婚后在一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有三部。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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