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1、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⑴这1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⑵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和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1厢情愿;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3者的意愿;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⑷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


⑸应当划清第3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3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




2、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1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1。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1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1夫1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扩展资料:《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1项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1)》第3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1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百科百科-婚姻法解释1




3、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⑴这1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⑵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和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1厢情愿;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3者的意愿;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⑷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


⑸应当划清第3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3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



4、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3》第4条,第2款的"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这个属于司法裁量自由权,结合案件来分析,1般认为有严重心脏血管疾病,慢性病,癌症等危及生命等疾病或因伤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等,同时负担医疗费用较重的,可以认定重大疾病。



5、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


这条法律法规需要结合《婚姻法》其他条例理解,这里所说的补办结婚是针对事实婚姻而言。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1》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1)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方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6、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法律主观:


婚姻法已经失效,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在民法典中规定为1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9十2条 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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