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军嫂的丈夫因病或伤亡退役她是否有资格享受军人家属的保障金?

如果军嫂的丈夫因病或伤亡退役她是否有资格享受军人家属的保障金

根据《社会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可以作为军人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对象: 法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网

根据《社会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军人是国家的兵役人员,依法服现役。任何公民都有爱护和帮助残疾、失能、遇战俘和平民生活困难等伤病员或者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被拐带卖为性奴隶女青年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人员的义务。”因此,军嫂如果丈夫因病或伤亡退役,她是有资格享受军人家属保障金的,而且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根据《社会法-军人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未满一年的军队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伤残等级并需要转业安置的军队人员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务职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属于该法第一条规定的“应当实施军人保险”情形之一。因此,如果军嫂的丈夫因病或伤亡退役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她有资格享受军人家属的保障金。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便利,方便军人保险待遇领取工作。因此,军嫂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请报销保障金等相关费用支出,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完善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役和退休士兵及烈属、病故家属、一胎以上退役配偶都属于军人家庭成员。二十四小时热线电话:13459872108 在线值班客服QQ群号:162590578

根据《社会法-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军嫂的丈夫由于生病、伤残等原因退休或者退出现役后,可以由自己享受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的优待待遇。务于残疾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再参加本章规定的职业训练。 因此,如果军嫂的丈夫因病或伤亡退役,她仍然能享受军人家属的生活补贴、抚恤金等保障措施;但同时应当依照《社会法-军人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相关优待待遇和职业训练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军人家属在军官、士官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仍具有军人身份。一手交钱买票另一手摸不到边——火车票网购乱象 2019年11月7日

军队后勤指挥部2018年3月6日发布通知,明确了有关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保障单位在保障和优待退役军人配偶、子女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一句话概括就是:符合条件的女性退役军人是军人家属的一种形式。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女性都有资格享受军人家属的保障金等权益哦!

根据《社会法-退役军人优待办法》,军嫂属于军人家属范围。隔代养尊处优、扶老助残、照顾孤儿和单亲子女等重点任务,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照管人承担。因此没有条件赡养父母或者其他照管人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享受相关保障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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