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小孩如何在大陆上户,怎样办理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是什么?

涉外婚姻的小孩如何在大陆上户



1、涉外婚姻的小孩如何在大陆上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法院判令 查成都女子(提问者: 烦恼滴妈妈 - 试用期 1级) 未婚生子 破坏国家善良风俗习惯..有罪 而且大龄。 年纪有长却处事糊涂..有罪 通奸多年 免费陪男人上床又不收钱赚取外汇..有罪 刚补办结婚证 视证件为玩物这麼久才办..有罪 老公是香港的 成都男人都死了吗?那还有重庆啊 这麼媚外..有罪 综合以上 判决提问者 浸猪笼3天72小时不得有误 如有不服判决者 请於看到大作7日内提起非常上诉。

怎样办理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是什么?



2、怎样办理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是什么?

核心内容: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巫昌帧把这个数目的增多,理解为社会观念的宽松,数目增多很正常,“婚姻变化,是社会的缩影”。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怎样办理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手续,我国法律对于复杂而特殊的涉外婚姻管辖范围题作了哪些规定。   

1、办理涉外结婚的程序   

1、申请结婚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此外,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涉外结婚登记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1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2、办理涉外离婚的程序   

1、涉外协议离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注意: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2、涉外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1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范围的规定   (1)1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特殊规定   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法院的管辖权也作出了1些特殊的规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由于我国大陆与港台等地区的法律不同,在具体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上,也具有1定的差别,具体情况还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涉外无效婚姻有哪些?有几种形式?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知识。

涉外婚姻怎样办理结婚证



3、涉外婚姻怎样办理结婚证

在我国境内办理 涉外婚姻 登记手续,1般需要到大陆居民1方户口所在地的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 处办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经受理、审查符合 结婚条件 的,即予以登记并颁发 结婚证 。 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的是涉外婚姻,08年在广州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了,请问怎样办离婚呢



4、我的是涉外婚姻,08年在广州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了,请问怎样办离婚呢

结婚证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补办结婚证后,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涉外婚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诉离婚,管瞎地的法院会受理离婚案件。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手续有哪些



5、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手续有哪些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具体有初审、受理、审查、发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补 办结婚登记 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8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6、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如何办结婚证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2章 结婚登记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8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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