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表

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



1、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

涉外婚姻中的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与材料与非涉外婚姻手续的办理要复杂1点点。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本文就涉外婚姻中的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手续和证件材料进行阐述,以便使读者能更深入的了解涉外婚姻的手续办理:   

1、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3)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4)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7)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1方要求离婚或1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1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离婚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起诉到中国法院,由中国法院审理,当然适用中国法。如果在秘鲁诉讼离婚,适用秘鲁法律。但如果中国法院不承认此离婚判决的效力,仍可就同1事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编辑为您推荐更多关于涉外婚姻的知识: 我国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2、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1览表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性不早于22周岁,女性不早于20周岁。而其他国家跟我们都有或多或少的不同,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各国法定结婚年龄1览表查询1下吧。

1、全球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1、非洲 阿尔及利亚:男21岁,女18岁。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许情况下降低。 埃及:18岁。 埃塞俄比亚:18岁。 肯尼亚:16岁。 利比亚:20岁。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许和家长同意情况下降低。 马达加斯加:男18岁,女17岁。 马里:18岁或15岁。 摩洛哥:18岁。在农村地区并不总是遵守,许多法官不遵循法律,让18岁以下的女性结婚。 尼日尔:15岁。 尼日利亚:18岁。 塞内加尔:男20岁,女16岁。 索马里:18岁。女性在监护人的同意下16岁,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最低年龄要求给予豁免。 南非:18岁。男性在18岁以下、女性在15岁以下结婚还需民政事务部长的同意。 苏丹:青春期。在双方愿意情况下。 南苏丹:18岁。 坦桑尼亚:男18岁,女15岁。如果具体情况使该婚姻可取,在法庭许可下14岁。刑法规定,“非洲或亚洲血统”的人,或12岁以下的女性,可以按习俗或宗教结婚,如果女性在12岁之前不打算圆房的话。 突尼斯:男20岁,女17岁。在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利益的基础上如有紧急原因,在司法特别许可下可以降低。 津巴布韦:根据婚姻法第5章第11条,男18岁,女16岁。

2、亚洲 阿富汗:男18岁,女16岁。但超过1半的婚姻中女性在16岁以下。 亚美尼亚:男18岁,女17岁。 阿塞拜疆:男18岁,女17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别为17和16岁。 孟加拉国:男21岁,女18岁。虽然低龄婚姻并不被视为无效,但订立此类婚姻契约会遭刑事制裁。 文莱:没有指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中国大陆:男22岁,女20岁。 格鲁吉亚:18岁。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14岁(此数据来自维基百科,前后2处矛盾)。 中国香港:21岁。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 印度:男21岁,女18岁。如果双方任何1方在更低年龄结婚,他(她)可以要求此婚姻被宣布无效/废止。法律委员会最近提出1项建议,欲将男女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且未满16岁的婚姻可被自动宣告为“无效”,而16岁或17岁的婚姻则“可撤销”。2012年,高等法院宣布穆斯林妇女可在15岁结婚。 印尼:男19岁,女16岁。父母同意可降低。 伊朗:男18岁,女16岁。 以色列:男18岁,女17岁。 日本:20岁。父母同意下可以男18岁,女18岁。 约旦:男16岁,女15岁。18岁以下女性与比她大20岁或以上的男子结婚需法庭许可。 哈萨克斯坦:18岁。特殊情况父母同意下可以16岁。 韩国:父母同意下18岁。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离婚6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科威特:双方适龄(青春期)且心智健全,然而,没有婚姻公证处或登记处允许女性在15岁以下、男性17岁以下结婚。 吉尔吉斯斯坦:18岁。 黎巴嫩:男18岁,女17岁。在生理成熟和“家长”(Wali)同意的基础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男17岁,女9岁;在司法许可下,什叶派可以在达到真正的青春期或男15岁,女9岁结婚,德鲁兹派可以在男18岁,女17岁或男16岁,女15岁结婚。 马来西亚: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在伊斯兰教当局的许可下,未满16岁的穆斯林女孩可以结婚,已有1些14岁女孩获准结婚。 马尔代夫:根据习俗,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儿童权利保护法不鼓励16岁前结婚。 尼泊尔:男21岁,女18岁。父母许可下男18岁,女16岁。 巴基斯坦:男18岁,女16岁。 巴勒斯坦地区:男16岁,女15岁。 蒙古:18岁。 菲律宾:18岁。如果某1方在18~20岁且婚姻没有得到“家长”权威同意,任何1方可以要求婚姻被阻止或废止。另1方面,在菲律宾穆斯林结婚是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15岁,女性则达到青春期的开始,或达到15岁,以2者中先到者为准。 沙特阿拉伯:18岁。 新加坡: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低于18岁需有特殊结婚证。 斯里兰卡:18岁。穆斯林除外,女性达到12岁或有伊斯兰教“法官”(Quazi)的允许可以订立婚约。 叙利亚:男18岁,女17岁。男15岁,女13岁可以司法酌情处理。 中国台湾:多数20岁。父母同意下1般可以男18岁,女16岁。 泰国:17岁。 土耳其:18岁。父母同意下17岁,特殊情况在法院批准下16岁。 乌兹别克斯坦:男18岁,女17岁。特殊条件下男17岁,女16岁。 越南:男20岁,女18岁。 也门:17或18岁。

3、欧洲 阿尔巴尼亚:男18岁,女16岁。 奥地利: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白俄罗斯:18岁。 比利时:18岁。父母和司法同意下16岁。 保加利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克罗地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塞浦路斯:18岁。 捷克: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丹麦:18岁。 爱沙尼亚:18岁。父母或法院同意下15岁。 芬兰:18岁。特殊情况下司法允许可在18岁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并不需要父母的实际同意。 法国:18岁。 德国: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直布罗陀:18岁。 希腊:18岁。父母双方同意和法院许可下16岁。 匈牙利: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冰岛:18岁。内政部可能会允许低于此年龄者结婚,但同时需要父母同意。 爱尔兰:18岁。法院批准下18岁以下的人可以结婚。 意大利: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拉脱维亚:18岁。法院和/或父母的同意下16岁。 立陶宛:18岁。法庭许可下15岁,15岁以下的人只有在已怀孕且法庭许可情况下结婚。 荷兰: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16岁以下需女王个人同意。 挪威:18岁。家长(监护人)和县长批准下16岁。 波兰:18岁。司法批准下女性16岁。 葡萄牙: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 罗马尼亚:18岁,。区行政委员会批准下16岁。 俄罗斯:18岁。特殊情况下16岁;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塞尔维亚: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斯洛伐克: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斯洛文尼亚:18岁。父母同意下15岁。 西班牙: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瑞典:18岁。更低年龄需县级行政委员会(LST)许可,但LST的政策是不允许任何未满15岁的人结婚。 瑞士:男18岁,女17岁。 乌克兰:18岁。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苏格兰16岁。北爱尔兰18岁,父母同意,或在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同意16岁。 梵蒂冈城:多数18岁。少数情况下,父母或司法同意per教会法典,男16岁,女14岁。

2、各国法定结婚年龄1览表

1、北美洲 加拿大: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司法同意下14岁。 墨西哥:18岁。 波多黎各:21岁。父母同意下18岁。 美国:大多18岁。内布拉斯加州19岁,密西西比州21岁。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父母和/或司法的同意下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州等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2、大洋洲 澳大利亚:18岁。法院和双方父母同意下16岁。 新西兰: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3、南美洲 阿根廷:18岁。 巴西:18岁。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16岁。 智利: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哥伦比亚:18岁。父母同意下14岁。 巴拉圭:男16岁,女14岁。 秘鲁:18岁。 委内瑞拉:18岁。父母同意下女14岁,男16岁。 厄瓜多尔:18岁。 结语: 本文汇总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信息,需要的话,就在本篇汇总中查询你想知道的结婚年龄信息吧。



3、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导读: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区分,这对于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1、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1)各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1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从历史上看,古代就有把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规定为无效的先例。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欧洲中世纪把结婚要件称为婚姻障碍,其中又分为无效障碍和禁止的障碍两种。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小,为可撤销婚姻。   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双轨制模式,即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中进1步兼采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1些国家在其亲属法中相继建立了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到了现代,各国对这1问题的立法态度发生了变化,大多只设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采用此制的国家,有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在美国的统1结婚离婚法中,采用的也是单1的无效婚制。可以看出,外国的亲属法中对于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如德国、日本、瑞士、英美等国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立法体例。法国采用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立法体例也是双轨制的构建模式。东欧各国则1般采用的是无效婚姻的单轨制立法体例,未采纳可撤销婚姻的体例。   (2)对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的评析。



4、持秘鲁绿卡中国国藉18可以在秘鲁结婚不?

中国认定婚姻有效性看婚姻缔结地法律。



5、非婚生子女权益有哪些法律保护

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建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继承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以子女身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1顺序继承人。上述规定概括起来是:⑴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⑵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⑶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⑷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生父如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但我国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还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未能规定具体的措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强化对这1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1)、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时是生母,故意遗弃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法定抚养衣服的不在少数。在通常情况下,生父、生母都是以否认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为由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恰恰没有认领和准正制度,这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不利地位。引入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填补这1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其中,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尤为必要。首先,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这1形成行为,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如法国、日本、秘鲁、比利时等。其次,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等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而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使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抚养照顾为前提的。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既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又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于法有据。(2)、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我国在引入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后,还可以同时采取1些其他的有效措施,以便弥补这两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保护,以加强效果。

1、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认领和准正制度的设立,是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倘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在法条中不作子女婚生与否的界定,则认领和准正制度便无须设立,从而也杜绝了这两种制度出现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进而彻底实现了在法律条文及现实生活中消除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区别对待的现象,切实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的。这种分法无形中把父母的结合是否得到社会认可的责任,转嫁到子女身上。而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并与婚生子女统称“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子女身份改革法》和《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以及1998年4月6日颁布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1法》,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间的差别。《德国民法典》中不再有“非婚生”1词。美国1973年颁布《统1父母身份法案》中,父母统称parent,子女统称child。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只是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证据。该法案已被美国许多州采用。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有关父母字的规定中,也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延伸阅读: 非婚妻子受法律保护吗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处理 非婚生子罚款多少。



6、谁知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或称绝对与相对无效婚姻)的最早起源是哪里吗?

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依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无效制度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1定理由,经教会当局宣告其婚姻无效。从1定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1样,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法国的相对无效婚姻相当于可撤销婚姻。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国以及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既规定了无效婚姻,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有些国家则采用无效婚姻单1制度,不设立可撤销婚姻,如俄罗斯、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古巴、秘鲁、原南斯拉夫等国以及美国统1结婚离婚法。还有的国家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融合为单1的婚姻撤销制度,如现行德国民法典只规定有可撤销婚姻1种形式。在同时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法律对导致两者产生的事由规定不尽相同。此外,1种违法行为在1国为无效婚姻,在他国则可能是可撤销婚姻。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