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中国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2(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1、婚姻法解释2(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十4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感情 第2十4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也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早在1980年。



2、中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1章总则\x0d\x0a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x0a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8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4条夫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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