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如何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是怎么规定的,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子女姓氏如何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是怎么规定的


1、子女姓氏如何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十2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


这就很明确的给出了这1问题的答案。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要求子女随母性的案例也在增多。婚姻法的这1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确定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平等协商而定,这是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十9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因此,子女成年后,可以自己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甚至可以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只能由父母协商决定其姓氏,自己无权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



2、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父母1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



1、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十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7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2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 第十6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 第 3十5条 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 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仍应该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3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1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 “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子女姓氏1旦确定,父母任何1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1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1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1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4、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1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5、判例


判例1:某女与其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此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不当。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2: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判例3: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仍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


判例4: 某地1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2审法院判决维持了1审判决。但是男方申诉后,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再审,案件审理了3年,仍无结果。




3、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规定司法鉴定不是亲生孩子可以改姓氏规定


对于孩子的姓氏,我国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孩子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也就是说,孩子改姓氏,跟是不是亲生没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十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在1定条件下,可以随母姓



1、婚姻法规定的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包括离婚后。



2、孩子的姓氏,是父母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协商确定的,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不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是这样,不因为离婚了就改变了孩子姓氏的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原则。



3、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倒是1个必须1提的问题。1旦确定了随父姓或母姓后,就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必须经过孩子的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因此,夫妻离婚后,如果1方要变更孩子原来的姓氏,那就必须与对方协商,未经协商达成1致,不得变更孩子原来的姓氏。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复函》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安部(公治[2002]74号)《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规定,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1致,1方单独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



4、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后未经双方协商1致不能变更子女原来的姓氏,并没有否认离婚后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原则。



5、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父母1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1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



1、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十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7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2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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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 第十6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 第 3十5条 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 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仍应该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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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1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 “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子女姓氏1旦确定,父母任何1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1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1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1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4、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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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1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5、判例


判例1:某女与其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此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不当。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2: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判例3: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仍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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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4: 某地1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2审法院判决维持了1审判决。但是男方申诉后,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再审,案件审理了3年,仍无结果。




6、婚姻法关于孩子姓氏的规定体现了什么原则



1、新婚姻法对于子女姓氏的更改无规定


新婚姻法在第2十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姓氏变更事宜。



2、子女姓名的变更,各地公安机关均有响应的规定


临沂市规定(供参考):


变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要依据您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才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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