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



1、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

1,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1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3,若当事人不申请离婚,只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夫妻之间的财产状态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实质上将其实是1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移到共同财产中的另1方名下,自己的钱赔偿自己的损失,实质意义不大。此外,若是夫妻不离婚,那就是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有感情基础的存在,没有必要将财产赔偿给另1方,1家人还分你的,我的,有些见外。因此,法院不主张也不支持夫妻不离婚情况下的对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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