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婚姻法离婚起诉书格式

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1、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1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1。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1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1夫1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扩展资料:《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1项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1)》第3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1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百科百科-婚姻法解释1 。



2、婚姻法离婚起诉书格式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离婚起诉书格式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归属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其他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扩展资料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1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1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1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1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1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离婚起诉书 。



3、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办房产证。共同还贷。新婚姻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因此,根据这1条款:

1、写两人名字离婚时各分1半。写1人名字归那1人所有。

2、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费。

3、办房产证的手续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房产局或房产登记机构。扩展资料: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解释3。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2十4条增加规定了第2款和第3款。

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2、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1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1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1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1方承担民事责任。

3、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1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6条第2款、第十9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1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1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1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4、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1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5、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7条、第十8条、第十9条和第4十1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6、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1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7、制裁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百度百科。



5、2015新婚姻法 婚后父母出资付首付买房女方个人用公积金还贷,离婚后房子怎么算

婚后1方父母出首付,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1方,1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2人的赠与。婚后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桥郑猛产,所以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离婚房产分割规定:(1)1方赠与另1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1方赠与另1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1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1方,不予分割。(2)1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1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1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1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4)1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丛铅第3十9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敏桥分割。(5)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6)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2)》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是在婚前,夫妻1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1方婚前个人财产。2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6、《婚姻法》关于智障人能否结婚百科

婚姻法只规定了如果患有属于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的人才不能结婚.对智力障碍没有规定不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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