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我想了解下新的婚姻法离婚有一女该判那一方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



1、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

离婚时,最常发生的纠纷就是抚养权问题。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1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2是可以通过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 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第3十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 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

6、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

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1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以上,就是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以及抚养权协议书的样本内容。抚养权的判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并且主要是以孩子的意愿和利益为主。如果出现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应该依据法律程序,按照协议书样本进行妥善协商。 延伸阅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定?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

我想了解下新的婚姻法离婚有1女该判那1方



2、我想了解下新的婚姻法离婚有1女该判那1方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婚姻法中夫妻离婚都要孩子怎么办



3、婚姻法中夫妻离婚都要孩子怎么办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 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

6、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

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1方抚养。 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我想了解下新的婚姻法离婚有1女该判那1方



4、我想了解下新的婚姻法离婚有1女该判那1方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有3个月的婴儿想离婚,婚姻法是怎么判的



5、有3个月的婴儿想离婚,婚姻法是怎么判的

1、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分娩1年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的除外),也就是说应当保护女女儿童的利益。

2、如果女方主张离婚的,3岁的婴儿1般是随母亲生活。 《婚姻法》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 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1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

6、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

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1方抚养。 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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