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婚姻法是否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1991年后同居未并有一小孩是否算是事实婚姻?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1984婚姻法是否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1991年后同居未并有1小孩是否算是事实婚姻?1



1、1984婚姻法是否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1991年后同居未并有1小孩是否算是事实婚姻?1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即使以前的婚姻法承认,但现在如果没领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1概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1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1概念。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1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1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1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1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2015新婚姻法事实婚姻还受保护吗



3、2015新婚姻法事实婚姻还受保护吗

现在已经很少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了,只要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仍然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 保护事实婚姻吗



4、婚姻法 保护事实婚姻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该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受现行法律的保护吗?



5、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受现行法律的保护吗?

当然受。94年的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法不溯及以往,这部婚姻法生效以前的事实婚姻是被承认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离婚、起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都比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1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1概念。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1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1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1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1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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