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什么制度 含义 法律特征,《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 什么制度 含义 法律特征



1、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 什么制度 含义 法律特征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   (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3种:1种是约 定财产归各自所有;2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3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3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   (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 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3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3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3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1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   (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旧《婚 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5)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是什么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是什么

第3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3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1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9条如何理解



3、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9条如何理解

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针对的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9条?



4、离婚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9条?

离婚债务如果用在家庭支出,应平均分担,如果1方借款对方不知情,也没有用在家庭,应有借款1方承担。

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第19条



5、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第19条

可以不做公证,但是做了公证后法律效力最强。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9条如何理解



6、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9条如何理解

首先:婚姻法解释(1)第19条全文: 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2、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

3、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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