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计划生育证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改吗,户口本婚姻状况空白怎么改未婚

办计划生育证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改吗



1、办计划生育证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改吗

根据相应要更改的状态来提供。婚姻状况指的是反映每个人在某1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1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4类。未婚指15岁以上的人口尚未结过婚的状况。婚姻状况从未婚变更成已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从已婚变成离婚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从已婚变成丧偶的话,就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证明。



2、户口本婚姻状况空白怎么改未婚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是空白的,你可以带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带证明到镇民政局要求出具未婚证明,带未婚证明到派出所要求补填缺项即可,不需要父母签字。 如果本人未婚,户口本上显示“已婚”,可到民政部门开具从未结婚的婚姻情况证明,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为“未婚”即可,当场即可更改完成。如果本人结婚后离婚或丧偶,户口本上是无法改成“未婚”的。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即可,离婚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离异”,丧偶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会改为“丧偶”,当场即可更改完成。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婚姻都是属于没有办登记,结婚也是没有更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7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3、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有的地方是不给你出具的,有的地方可以在户口本背面备注写:00年00月00日XX人与韩国国民XXX在中国已经登记结婚。盖章,这样就可以了。



4、户口本可以证明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吗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军人要交军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1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5、复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还需要改为离婚吗

1般是需要更改的,但有的地方也不需要更改,具体需要看当地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律的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的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1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十9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1致。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1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1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6、户口本婚姻状况没有更改成已婚,能去迁入地开准迁证明吗?

你应该带上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户籍中心,办理婚姻状况变更。不需要办理准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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