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案例解析:保险一定能“避债”吗

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1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ô,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3)》原文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1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1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Υ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1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1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与小田结婚前写下1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1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1直û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û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ô,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3)》原文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1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1直û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1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所有,小田要求小¬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λ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λ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3)》原文   第十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λ福利分房改革为单λ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λ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ô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养老保险金δ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1直û有固定工作单λ,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3)》原文   第十3条:离婚时夫妻1方尚δ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2)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û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1方主张将对方还û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3)》第十3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1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1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3)》原文   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1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1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1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3)》原文   第5条: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2)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3》第5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1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2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2、案例解析:保险1定能“避债”吗


不1定


想避债,必须在欠债之前,用保险的方式


买给父母或子女


不能避债的情况有:


欠债已经开始,买保险也会被追回,判为恶意逃债


欠债前,买保险给夫妻另1方。也跑不掉,


因为婚姻法中:婚姻期间,夫妻1方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有关<�民法》,《婚姻法》。《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5则案例。并用法律知识经行简要的分析


如果年满18岁故意伤人致轻伤的话就要负民事责任,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结婚以前1方向另1方隐瞒了有遗传病史或精神病史的话,另1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查属实的话可以判离。治安管理这项,在各大机关单位都是相同的,但在私营单位又有小异,但1般的就是:警告,罚款,严重的做行政拘留。如果被1家公司录取,在签合同时1定要看清有没有不合理的条款,1定要把工资待遇,产假待遇,还有给不给买保险等都要列入合同以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中国人寿的保单不记入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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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十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1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份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第6十4条1款的规定,这笔养老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2、这笔养老保险金作为张某遗产是明确的,但这笔养老保险金是全部属于张某的个人遗产,还是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般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将来取得的生活费均具有工资属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中没有区分养老保险金是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投保人的退休老年生活质量,在投保人缴纳相应费用之后,在1定年龄后为领取养老金的商业性退休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退休金为主要目的人身险,是社保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其性质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性质是1致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将来领取养老金也都具有工资属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保险是张某生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1份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张某还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保险公司不管给付的是养老金还是退还养老保险费也都具有工资属性,应是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张某这份保单上的保险金应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半为张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共同继承。



5、东财网院2011年3月课程考试《婚姻法》案例 案例分析1 2009年9月,陈某与朋友开办了1合伙企业,陈某任经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何某在离婚时,无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1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1方个人所有。本案中陈某在2010年1月结婚时已经在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了,也就是说陈某所投入的股份是在婚前发生的,所以该股份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分割。



2、该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在何陈2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该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是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是其个人财产,但该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此,何某可以申请对陈某现存的收益进行审计,以确认离婚时张某尚有多少收益,对此收益进行依法分割。



3、那么,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何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1半股份。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是婚后投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当平分。也就是说,何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1半股份。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1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方应当给予另1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1方,另1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1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6、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1居室住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1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1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1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2条 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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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解析:从其约定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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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1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解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选择由王元的祖母负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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