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主要细则谁知道的,主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新婚姻法离婚细则

婚姻法主要细则谁知道的,主要在离婚分割财产。


1、婚姻法主要细则谁知道的,主要在离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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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婚姻法离婚细则


第5编 第4章 离婚


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1千07十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千07十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千08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1千08十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千08十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千08十3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1千08十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千08十5条 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千08十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1千08十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千08十8条 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8十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9十条 离婚时,如果1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1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千09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千09十2条 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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