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第三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审理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第3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第3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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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3人的地位和证据效力


第3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第3人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第3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这两种性质的第3人在民事审判中所举证据效力是1样的,两种性质的第3人在行政诉讼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相对存在的。笔者认为也可以将行政诉讼中的第3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



2、审理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可撤销婚姻处理的程序有以下两种: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1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1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1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3)对于撤销婚姻的1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1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千05十3条 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十9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十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如何撤销婚姻登记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5、男方用假的户口本登记结婚,如何撤销婚姻


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 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孩子的户口可以落在您下面。



6、可撤销婚姻如何办理


婚姻并不都是幸福美满的,有人就会问,婚姻能撤销吗?需要些什么手续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种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就是胁迫结婚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1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1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由受胁迫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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