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 纠纷是行政诉讼 还是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效力案件可以上诉吗

婚姻无效 纠纷是行政诉讼 还是民事诉讼

1、婚姻无效 纠纷是行政诉讼 还是民事诉讼

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法院。通常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为基础的,但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如果经审查发现存在继承关系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法院审理时应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即: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只要审理查明属于无效婚姻的,一律不准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法院可将处理继承争议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对宣告婚姻无效应适用特殊程序,先行裁决,一审终审。然后再对继承争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决,实行二审终审。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可以上诉吗

2、确认婚姻效力案件可以上诉吗

法律分析: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不能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自做出判决书时生效,故不得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参加诉讼。

C。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4、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 (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 (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 (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5、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6、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 (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 (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 (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1.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财产问题的处理 (1)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增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2)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关系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子女问题的处理 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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