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是父母出的首付,我们只给了3个月的按揭,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怎样分?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是父母出的首付,我们只给了3个月的按揭,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怎样分?

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是父母出的首付,我们只给了3个月的按揭,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怎样分?



1、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是父母出的首付,我们只给了3个月的按揭,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怎样分?

这个离婚则是平分房子的,同时父母出的钱要共同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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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后卖掉离婚怎么分



3、婚前房子婚后卖掉离婚怎么分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除非双方对婚前财产另有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从法理上分析,婚前房子婚后卖掉这种情况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财产形态原为不动产,出售后,财产形态转化为售房款(货币),但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1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房屋在出售后,1方使用该笔财产在婚内进行了其他投资行为,或在使用售房款的基础上还增添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其他财产,则该部分财产进行的投资对应的收益以及新购置的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其他约定,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将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内容参考】 《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千06十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千08十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0年代离婚时婚姻法是怎样分房子的



4、80年代离婚时婚姻法是怎样分房子的

你好,

1、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1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1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1方可给予1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房子如何分?



5、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房子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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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房子如何分?

专家分析-房产性质 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1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 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1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

2、婚前1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的处理和前种情况相同,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1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1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应注意保留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

4、父母给子女买房的产权性质。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你都清楚了么? “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上海市4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2次司法解释,第1次着重婚姻关系,这1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3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1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熊立民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过去财产分割都是1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1方进行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1方补偿给另1方更多。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1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1: 房屋所有权问题。住房问题关系到1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1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1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1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1方给予另1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1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1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1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1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3.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1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焦点2:财产及债务问题。意见稿对婚前双方形成的财产关系规定:1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1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1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如果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1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婚前彩礼可全部归还。意见稿中规定,1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1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1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焦点3 :第3者问题。意见稿规定,夫妻1方发现另1方有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可1定程度上防止财产转移。 焦点4: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首先,“夫妻店”分割不应影响生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1方名义出资或入股,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1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1方以相应的补偿。 其次,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1方给予另1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离婚,当心财产转移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事先转移,以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都会给另1方造成很大的伤害。 记者从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财产转移在今年的离婚案中约占35%,有增加之势。上海4维律师事务所熊立民律师说:“这类现象虽然比较普遍,但起诉方由于事前无戒备,事后又难取证,故不易赢得官司。所以防止财产转移,关键就在1个“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处处提防。”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1点,夫妻任何1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1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1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1个人。如果1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1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1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1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据熊立民律师介绍,在他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在防范财产转移问题上有自己1套。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有人还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有的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熊律师指出,这些方法可供借鉴,但要根本杜绝财产转移,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文2 离婚的理财之道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1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1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离婚中1些最严重的财务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究其根源,几乎都要怪规划不周。而且在充满怨恨的氛围中决定财产归属,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经济后果。其实,离婚也有许多理财之道。 1.搞清楚要房子的代价。 所有财产1人1半吗?划分财产经常会引发激烈的争吵,夫妻双方争着要确保自己得到公平的1份。不过,公平不总意味着平分财产。 由于房地产1般在夫妻净资产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较少的配偶1方常常会极力争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动资产,而且维护起来费用很高。对那些平时对家庭理财并不关心的配偶来说,要房子是特别危险的选择。 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选择是卖掉房子后双方分钱。但已经饱受离婚痛苦的配偶1般不愿再卖掉房子,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在你准备斗争到底拿到房子时,要考虑1下每月还住房贷款、交税、水电气费和维护费用等成本。“如果你放弃其他资产以换取房子,1定要确保自己能够负担其维护费用。” 考虑1下自己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以及你离婚得到的财产是否足以支撑这个家。支付每月的各种账单是否会让你头痛不已?更糟的情况是,得到房子是否意味着牺牲了其他财产的分配?在开始离婚谈判前考虑这些成本支出将使你避免在离婚后遇到1些经济问题。 2.为即将分手的配偶买人寿保险 “如果离婚那天你丈夫被车撞了怎么办?如果丈夫没有买人寿保险,那你就惨了。” 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没有细致的规划,最友好的离婚都可能导致经济上的灾难。理财师建议接受抚养费和子女生活费的1方为前配偶购买1份人寿保单,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赡养费和未来可预计的支出,如大学教育等。如果提供抚养费和生活费的配偶死亡,其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要你买,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来买?因为如果你是保单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还可以确保保费如期支付,使保单不至于失效。 最好在离婚前就办妥保险的事情,这样就不会临时犯难。如果你的配偶不符合购买寿险的资格,财产分割协议应规定拨出1部分钱作为应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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