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婚姻法》2023年还有效吗?

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1、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具体内容的规定。

《婚姻法》2023年还有效吗?



2、《婚姻法》2023年还有效吗?

2023年婚姻法没有改动,1直是处于“已经废除”的状态。现在是2023年1月25日,今年刚开始半个月,自然没有什么改动。而从前年的1月1日开始,《婚姻法》已经废除,相关领域的规定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十年之后,《婚姻法》都会是这个“已废除”状态,不会有改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原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问题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 第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在日常生活范围内与他人发生民事行为时不需要另1方的单独授权,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家事代理的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夫妻和家庭共同生活中的1切必要事项,1般指购置食物、生活用品、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判断某事项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夫妻的生活状态、职业、资产和当地1般生活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之间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人之间,不享有家事代理权。 第2,夫妻双方之间关于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受保护的第3人的范围仅限定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如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行为的,第3人则需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对另1方发生效力。

《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



3、《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

第3十4条解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解释】\x0d\x0a  

1、条文内容介绍\x0d\x0a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进1步完善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1致。\x0d\x0a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3种情形:1是女方在怀孕期间;2是女方分娩后1年内;3是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3个特殊时期内,1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1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1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x0d\x0a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x0d\x0a  (1)“怀孕期间”的含义\x0d\x0a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认为,男女1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运宴备奸行为加以区别,1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x0d\x0a  (2)“分娩后1年内”的含义\x0d\x0a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1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x0d\x0a  (3)“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x0d\x0a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祥态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x0d\x0a  (4)“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x0d\x0a  在上述3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x0d\x0a  (5)“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x0d\x0a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1旁毁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x0d\x0a  (6)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x0d\x0a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1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1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x0d\x0a  

2、本条调整纠纷的类型和范围\x0d\x0a  1是1方提出离婚请求但无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若男方提出离婚,法院查明的焦点是看有无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若女方提出离婚,则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或不判决双方离婚是否将危害女方或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x0d\x0a  2是1方提出离婚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分娩后1年内,则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女方在怀孕期间,则涉及到将来子女出生后的抚养问题。\x0d\x0a【实务难点】\x0d\x0a  1.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处理方法\x0d\x0a  1是男方提起离婚请求,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女方有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之任1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上述任1情况的,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x0d\x0a  2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有上述任1情形的,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2审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x0d\x0a  2.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x0d\x0a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根据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2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3是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5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6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的。上述情况,不是女方存在过错,就是女方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致使其丧失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x0d\x0a【相关法律规定】\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0d\x0a  第4十5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4、《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根据我所知,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已经在2020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其中的规定已经被整合到民法典中。具体来说,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包括在第1编第2章中,涉及的条款为第3十1条至第5十1条。因此,如果您需要查找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可以查看民法典相关章节的内容。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5、《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的第十1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原婚姻法解释2第2条:“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现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十1条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由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再适用特别程序,故删除了婚姻法解释1第9条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故在《解释(1)》第11条整合了婚姻法解释2第2条的规定,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虽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与婚姻效力问题1并审理,而不需要适用不同程序,因此删去了婚姻法解释2第4条关于婚姻效力和其他纠纷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但因为婚姻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调解解决,故仍保留了原来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另行制作调解书的内容。考虑到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两项诉讼请求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可以1并作出判决,而且该判决均可以上诉,因此,增加规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同时,由于改变了原来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文字表述上也将“申请宣告”改为“请求确认”。

《婚姻法》2023年还有效吗?



6、《婚姻法》2023年还有效吗?

2023年婚姻法没有改动,1直是处于“已经废除”的状态。现在是2023年1月25日,今年刚开始半个月,自然没有什么改动。而从前年的1月1日开始,《婚姻法》已经废除,相关领域的规定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十年之后,《婚姻法》都会是这个“已废除”状态,不会有改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原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问题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 第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在日常生活范围内与他人发生民事行为时不需要另1方的单独授权,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家事代理的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夫妻和家庭共同生活中的1切必要事项,1般指购置食物、生活用品、娱乐、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判断某事项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夫妻的生活状态、职业、资产和当地1般生活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之间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人之间,不享有家事代理权。 第2,夫妻双方之间关于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受保护的第3人的范围仅限定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如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行为的,第3人则需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对另1方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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