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起诉探视权需要律师吗,需要怎样办理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1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1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1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1方探视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解释。



2、起诉探视权需要律师吗,需要怎样办理


探视权是我国离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这类法律权益予以支持。但是另1方在离婚后不予支持,就会造成1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对当事人的伤害不言而喻。那起诉探视权需要律师吗,需要怎样办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1、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如何起诉探视权 (1)起诉时间:在你知道她不让你探视孩子后2年内都可以。 (2)起诉方式:带起诉状到法院的立案庭。 (3)至于你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审理后根据你和孩子、她的情况来确定。
3、起诉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
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未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权。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权,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1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扶养孩子的1方无理阻挠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1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1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1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这类事件属于民事案件,过程较为复杂。在办理时最好还是通过律师来进行办理。但相关的当事人还是要收集自己和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探视,接下来的是可以交给律师进行相应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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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视权起诉找律师需要多少钱?



1、探视权起诉找律师需要多少钱? 探视权起诉找律师的费用是根据合同协议来约定的,1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律师费,1般由委托的相对人承担。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1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1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1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1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
2、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1,这1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1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1般采取固定1方直接抚养,另1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1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2,这1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1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1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1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1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这是1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3,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1方的协助义务。这1规定1层是直接抚养孩子1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2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1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1方增加负担。
3、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1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1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1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1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分隔,其中,不负责抚养的1方享有子女探视权,如果抚养方不给予不抚养方子女探视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具体的探视权情况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加以明确。实在无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的,需要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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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争取探视权需要请律师吗


1般来说探视权问题是没有必要邀请律师的,但是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请律师解决离婚这方面的问题会更好1些。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1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1方行使权利,任何1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5、争取探视权需要律师吗,探视权规定是怎样的


1般来说探视权问题是没有必要邀请律师的,但是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请律师解决离婚这方面的问题会更好1些。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1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1方行使权利,任何1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6、争取探视权需要请律师吗


1般来说探视权问题是没有必要邀请律师的,但是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请律师解决离婚这方面的问题会更好1些。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1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1方行使权利,任何1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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