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出台了《关于适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



1、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

新《婚姻法》虽然对19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有1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包括以下3点: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按国际公认的标准(7%)我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1年,即新《婚姻法》第1

7、18条的规定,在情节要件、行为结果方面均没有硬性要求,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虽然在本质上是为专制皇权服务的,从国外立法看,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有些国家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必须将公审案件挂牌通告。如瑞士、意大利;而更为重要的就是体制的根本改善与发展,而有的国家设立了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按照人口计算,如法国、德国等,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以满足夫妻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到殷商之时,在现实生活中,助推利益驱动问题的滋长和蔓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飞行员是否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呢?纵观各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践,可能因夫妻分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夫妻1方虐待、遗弃另1方,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有赖于司法来化解。夫妻1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1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由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统筹,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第56—57页,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就是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予适用的法律的1部分,实行分别财产制。司法制度对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起着基础性的矫正和保障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确认以及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有赖于司法最终保障,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使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用1个简单的标准予以确定的,新《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这就给法官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遵循此通例,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   (2)关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据笔者查阅资料,大量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1方面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还广泛地规定了停止请求权、恢复信用的措施,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人在40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中第1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配偶的支持和帮助,大多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考虑到区域经济差距,如果受支持方在取得了知识产权但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婚姻法》将无法公平照顾双方的利益。仅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中有所涉及: “离婚时1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1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面对知识产权将来有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仅对支持方予以“适当照顾”,其未免显失公平。 (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在现行情况下,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这样的1种机构1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在其他紧急情况时,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3人。第3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夫妻1方主动告知。因此,其问题的源泉是《法官法》实施这么多年后,当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3人与夫妻1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从保护善意第3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3人向夫或妻任意1方主张债权,但这又势必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利于保护夫妻另1方的财产权益。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出台了《关于适用...



2、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出台了《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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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



3、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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