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的一方违法会牵连另一方吗,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夫妻名意共同生活一方生病死亡因为沒有婚证没有继承现成了沒有善养义兄弟妹来继承

事实婚姻中的1方违法会牵连另1方吗



1、事实婚姻中的1方违法会牵连另1方吗

事实婚姻中的1方违法是否会牵连另1方,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重婚罪的主体为1般主体,1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2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因此:如果两个人都是有配偶的人的人,形成事实婚姻,实际上两个人都违法;1个人有配偶,与1个没有配偶的人结婚,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婚姻,那么1方违法会牵连另1方。1个人有配偶,与1个没有配偶的人结婚,没有配偶的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与之形成事实婚姻,那么1方违法不会牵连另1方。

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夫妻名意共同生活1方生病死亡因为沒有婚证没有继承现成了沒有善养义兄弟妹来继承



2、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夫妻名意共同生活1方生病死亡因为沒有婚证没有继承现成了沒有善养义兄弟妹来继承

如果1方已经死亡,没办法补办婚姻登记了。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为事实婚姻,确认后可以分到共同财产的1半,并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不能申请事实婚姻,对死者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同居期间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可以要求分走。如果两人没有子女,死者没有父母活着,其遗产确实应由兄弟姐妹来继承。

“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1事实的确定;某1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1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



3、“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1事实的确定;某1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1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

A解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出“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1事实的确定;某1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1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1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 。

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1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1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



4、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1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1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与合法登记婚姻的不同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1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1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列举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不1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可以参考使用。

事实婚姻如果1方提出分手,另1方能否向他(她)索取经济赔偿?



5、事实婚姻如果1方提出分手,另1方能否向他(她)索取经济赔偿?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8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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