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中的事实婚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四、名词解释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中的事实婚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1、婚姻家庭法中的事实婚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时效婚:按照是民法的规定,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事实伤同居1年后始得视为正式的配偶。如女方外宿达3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1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夫1妻制:是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向丢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书,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亚血缘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1种同行辈的集团婚,其特征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收养人为父母,被收养人为子女。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1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直接扶养:就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在1起共同生活。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有军籍的)的妻子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论处。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3方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区际法律冲突:是在1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的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1层面上的冲突。

<br/>4、名词解释 婚姻法



2、

4、名词解释 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1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1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法律事实的名词解释



3、法律事实的名词解释

展开全部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名词解释



4、法律事实的名词解释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5、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1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1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1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

0、 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1夫1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或1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1

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 1

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1

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 1

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1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3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

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1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

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

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1

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1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2

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

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1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3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1方承担连带责任。 2

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

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2

5、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虽受婚姻效力约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2

6、 夫妻1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1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 2

7、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财产的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2

8、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该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2

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希望对你有帮助。。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6、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1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1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1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

0、 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1夫1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或1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1

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 1

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1

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 1

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1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3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

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1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

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

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1

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1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2

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

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1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3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1方承担连带责任。 2

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

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2

5、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虽受婚姻效力约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2

6、 夫妻1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1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 2

7、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财产的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2

8、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该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2

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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