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彩礼纠纷案例如何胜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应该怎么处理的呢?

婚姻彩礼纠纷案例如何胜诉



1、婚姻彩礼纠纷案例如何胜诉

婚姻法并未对彩礼做出规定,彩礼1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彩礼的数额1般按当地习俗与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约定进行。法律仅对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应该怎么处理的呢?



2、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应该怎么处理的呢?

调解就是劝和好,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例及依据



3、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例及依据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华,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谷饶镇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头村。   委托代理人吴伯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法律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思忠,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德东村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群,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德东村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61号热作商行。   委托代理人孙随勤,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丽华因侵权纠纷1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9月,原告在被告陈文群的热作商行打工期间,经陈文群介绍,原告认识了陈文群的弟弟陈文智。2003年10月初,原告在被告兄弟俩的建议下,与被告陈文智1起到深圳打工。2004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文智在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登记结婚。2004年4月,原告返回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活至今。原告在起诉2被告干涉其婚姻自主权纠纷1案的同时,又起诉与被告陈文智离婚。原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纠纷1案,在2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文智是经被告陈文群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既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侵犯婚姻自主权、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被告陈文群在原告与被告陈文智的婚姻关系中,只起介绍的作用,没有强迫原告嫁给陈文智的行为。原告诉称2被告侵犯其婚姻自主权、干涉其婚姻自由,无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2被告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主张,不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1审法院判决宣判后,原告朱丽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1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文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青春损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计算),被上诉人陈文群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2004年1月30日办理的结婚证,是陈文智独自办理的,陈文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和我结婚证,侵犯了我的婚姻自主权,在陈文智侵犯我的婚姻自主权的过程中,陈文群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在和陈文智结婚之前是未婚的,因被上诉人陈文智、陈文群的侵权,造成我精神受到伤害,不能工作,因此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青春损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计算)。被上诉人陈文智、陈文群对1审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4、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x这是1个关于婚姻纠纷的案例,男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子女和财产将如何分割,请求高手指点迷经!!!!



5、x这是1个关于婚姻纠纷的案例,男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子女和财产将如何分割,请求高手指点迷经!!!!

1、首先,女方是否出轨,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跟财产分割关系不大。这种过错,对法庭影响不大。反过来想,是不是如果你跟秘书有染,就可以剥夺你的房子、存款、孩子,1切财产,净身出户?显然不合理。

2、从你的描述看,现有财产基本是婚后所得,也就是共同财产,妻子的要求并不过分。基本符合法律。

3、如果你觉得太亏,只有1个办法。不离婚,限制对方的经济来源。让她自己赚钱花。这样虽然是共同财产,但是在你的掌握下,相当于获得全部财产。在这期间,可以想办法转移财产,使对方找不到你的财产,然后离婚,损失就会很小。但是,对方同样可以马上要求离婚。你也很难拖延。

4、夫妻感情是否会转好,这个要看你们夫妻的实际情况,外人很难给意见。给个简单但是有效的判定方法吧。如果你们房事能保证每月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女方能获得高潮(这个很重要),建议复合。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建议离婚,希望不大。 (如果不知道什么是高潮,这个。。实在不适合在这里解释了,自己用谷歌搜索1下吧)。

关于新婚姻法,财产纠纷,很纠结的1个案例,帮帮忙给点建议,可能太激动了写的有点乱



6、关于新婚姻法,财产纠纷,很纠结的1个案例,帮帮忙给点建议,可能太激动了写的有点乱

如在离婚前李未死亡:以王先生名义买的那套房子,如果是王先生婚前购买,则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共同经营的餐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单位1朋友的户头买的,协议5年以后过户为王先生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实在要帮王的话,可以让其朋友写1份赠予合同,约定是赠予王先生个人的,因为法律规定赠予人明确表示赠予财产是夫妻1方的因该尊重赠予人的意愿判定为夫妻1方所有,但你这案例里没阐述关于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我也不能确定是否可行)同时,王先生在婚前所得的所有财产以及专属于其自身的财产都是属于其个人的。 如离婚前李死亡:关于李死亡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下,由其女儿和王先生按份继承(王先生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因为他和李的关系是继子女关系所以就要看他们之间有无实质的抚养关系,如有,则王先生,王儿,李女分别继承3分之1,同样,李的女儿有无继承王先生财产的权利也是看双方有无实质抚养关系)。 关于王先生遗嘱的问题,王先生随时可以再写1份,后遗嘱优于先遗嘱,公证遗嘱优于未公证遗嘱。 关于,李把财产转移到其女儿帐户的问题,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本人在您阐述中了解的信息有限无法给予您更多的帮助(这里可以参考1下物权的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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