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姻法妻子结婚患脑瘤欺骗了男军人,这可以离婚吗,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姻法妻子结婚患脑瘤欺骗了男军人,这可以离婚吗


1、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姻法妻子结婚患脑瘤欺骗了男军人,这可以离婚吗


可以,属于婚前隐瞒疾病,婚后无法治愈。



2、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1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1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2)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1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1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1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3条的规定,“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1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1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3、新婚姻法对军人家庭女方出轨怎么判定,能否追究法责任,追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3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⑴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⑵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⑶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1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⑷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⑸中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扩展资料出轨离婚财产分配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1方为原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具有过错的配偶,第3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1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主张时间起诉离婚:(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1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1)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不予受理;(2)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轨。



4、婚姻法军人离婚抚养费多少钱



1、婚姻法军人离婚抚养费多少钱?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1)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3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1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规定》中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
2、
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1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1)关于夫妻1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1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1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况”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2是第1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2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2)关于夫妻1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1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1、如军人1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1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虽然我国的新婚姻法也是考虑到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所以对于征婚1般都是有着特殊的规定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标准和军人的身份就没有半点的关系了,军人在部队上都有给开出的固定的工资标准,所以人民法院在判决军人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的时候,不可能是因为军人的身份就刻意去多判或者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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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法里军人离婚手续要怎么办理


军人离婚因离婚方式不同,履行的手续略有差异。


【协议离婚】


(1)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凭借申请,为军人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2)双方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具体离婚登记手续见下面—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起诉离婚】


(1)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凭借申请,为军人出具“同意起诉离婚的证明”;


(2)军人持部队出具的“同意起诉离婚的证明”到原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具体离婚登记手续见下面—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


3.结婚证;


4.协议离婚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5.离婚协议书(1式3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6.起诉离婚的,离婚判决书。


【参照法规文件具体条款】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规定:



2、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5、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6、新婚姻法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新婚姻法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1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1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1般平均分配。
2、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1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当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双方产生了婚姻问题后,也是有可以要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在离婚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当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1致时,就可以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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