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说说婚姻法中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


1、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


现在很多结婚的朋友都是婚后买房,但是,新婚姻法的发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后买房的矛盾!有时关于婚后买房后的财产分配产生出新的家庭矛盾。针对这个热点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婚后买房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了解更多的新婚姻法相关知识,减少1些不必要的矛盾,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规定
1、婚后1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1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1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大连律师:网页链接婚姻法新规: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说说婚姻法中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已有1年多了,但对探望权作判决还不多见。鉴于对婚姻法的力度加大宣传,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必将成为民事审判的1大热点,同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探视的案件也随之产生。如何面对新类型执行案件,是每个执行法官值得深思的,目前由于与探望权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在强制执行时有些实际情况难以解决。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稳定及维护家庭安宁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1、探望权的概念及特证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探望权,而没有涉及探望权的范围、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探视行为,未作进1步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执行法官对探望权的执行,在具体操作时无执行程序依据,执行到什么程度,探望权的执行才算完成执行程序。   探望权广义上泛指1方看望另1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望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1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婚姻法探望权具有以下特征:   
1、探望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它的前提是基于亲权,体现人伦道德内涵;   
2、探望权利人具有排他性,探视人与被探视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与受探视的人,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   
3、探望权实施的不可代理性,因探望权属于人身权利范畴,探望权的实施只能是权利人本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行使;   
4、探望权内容的非财产性,探望权的实现应当说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非物质上权益;   
5、探望权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实现,审理阶段只能作出中止探望权,不能终结探望权,同样执行程序也只可适用中止执行,不适宜终结执行。



3、新婚姻法 房子的规定有哪些


现在很多结婚的朋友都是婚后买房,但是,新婚姻法的发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后买房的矛盾!有时关于婚后买房后的财产分配产生出新的家庭矛盾。针对这个热点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婚后买房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了解更多的新婚姻法相关知识,减少1些不必要的矛盾,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规定
1、婚后1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1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1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大连律师:网页链接婚姻法新规: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


现在很多结婚的朋友都是婚后买房,但是,新婚姻法的发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后买房的矛盾!有时关于婚后买房后的财产分配产生出新的家庭矛盾。针对这个热点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婚后买房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了解更多的新婚姻法相关知识,减少1些不必要的矛盾,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规定
1、婚后1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1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1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大连律师:婚姻法新规: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新婚姻法 房产加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新婚姻法 房产加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 房产加名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1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1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人们总是关心对自身有利的事件,比如夫妻离婚之后,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就成为了人们关系的热点。要知道婚姻关系共存期间存所创造额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是不能独占或者是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需要满足公平公正。


延伸阅读:2018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2018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1、
2、3及关联法律。



6、婚姻法司法解释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点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3)》是否今天出台成为关注热点。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共19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1条?最高法院民1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11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1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1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第十1条 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3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1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6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7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1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8条 离婚后,1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9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