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请问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所说的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中个人支付部分?如没购买怎么计算工资总额?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



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疑问:婚后买的房,男方家付首付,写的男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贷款,离婚时房子我有份吗?

理解的关键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和首付。不管婚前婚后尽管法律事实不1样但处理结果1样的。(以女方为例,男方的情况是1样的)

1、如果房产证上没写女方名字,且首付是男方或者男方1边的亲属支付的,那么归男方。

2、如果房产证没写女方名字,但是首付是双方出的,那么按份共有(就是按比例享有)

3、如果房产证上面有女方名字,不管首付是谁的或者怎么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婚姻协议分割,否则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双方的生活需要和离婚过错以及孩子归属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微调。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习惯是,男方买房(首付),女方装修(1起还贷款)以及买生活用品,还有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因此此婚姻法被认为没有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隐性代价。 因为国人认为夫妻俩结婚了嘛,那么1起用的都是两个人的,离婚的话对半分,这是约定俗成的。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如此规定,让女方觉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了极大地愤慨。 当然你也可以说结婚时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不就完了,但是结婚时都不想伤感情,特别是国人认为都1家人还谈钱啊谈房子啊很伤感情,因此现在摆在台面上讲了会觉得很尴尬。 因此次司法解释只能从法官判案实际出发,你不是分房难吗?干脆写了谁名字算谁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免得争,如果怕吃亏,那么买房就把自己名字添上。

请问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所说的工资总额是否包括5险1金中个人支付部分?如没购买怎么计算工资总额?



2、请问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所说的工资总额是否包括5险1金中个人支付部分?如没购买怎么计算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十、4十

1、4十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婚姻中,1方刻意隐瞒实际收入对吗?另1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不侵害?



3、婚姻中,1方刻意隐瞒实际收入对吗?另1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不侵害?

夫妻关系到了这1步,确实令人寒心,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就见怪不怪了。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你朋友老公的做法,从人之常情上说昧良心缺德,从法律角度看违背诚信属于违法,确实侵犯了你朋友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4十7条规定:“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1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1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你朋友对其老公背着她将大笔收入存到父母名下的做法,不能只停留在猜测上,而是应该尽快取得证据,以证明其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给其父母及藏匿他处等),只有用确凿的证据,才能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我姐姐要离婚没领结婚证现在有1个女儿1岁半了判给我姐了男方要怎么出抚养费男方的工资是每月6000元



4、婚姻法我姐姐要离婚没领结婚证现在有1个女儿1岁半了判给我姐了男方要怎么出抚养费男方的工资是每月6000元

1、判,是法院判决的吗?

2、如果当抚养费每月300元是法院判决的:现在孩子所需费用增加,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想胜诉,你姐应拿出证据证明现在的生活水平比判决时提高很多、孩子所需费用大幅增加,比如,孩子幼儿园的学费票据、生病时的医疗票据等连续几个月超过300元很多。

3、如果当初是两人协商确定的每月300元:可以再找他协商要求增加,他不同意时再到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4、法院判决时抚养费的标准:他收入的20%-30%。 附: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B、第7条第

1、2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婚姻法在上诉离婚的同时夫妻双方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5、婚姻法在上诉离婚的同时夫妻双方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在上诉离婚的同时夫妻双方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

登记过结婚证,但并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呢



6、登记过结婚证,但并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呢

指南针专业寻人帮你回答:1中国女子和1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1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1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1处房产。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1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1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1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1中1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1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1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1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1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1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7条及第十8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通常情形下,对这起涉外的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意见,如依我国婚姻法作为实体法来审判的话,更多的是倾向于争论中的第1种意见。   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设计,通行准则是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其次才是法定财产制。法律赋予夫妻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充分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只有当夫妻间并无自行约定时,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   本案由于在中国管辖,适用的是我国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实施共同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基本理念认为:夫妻缔结婚姻好比创设了1个家庭财产基金,夫妻间也许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劳务付出对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夫妻缔结婚姻后对彼此均有照顾和扶养的义务。婚姻有时也是经济共同体,法律鼓励人们热爱家庭,积极对家庭付出劳务,激励人们维护家庭,建设家庭,让人们对婚姻有着更多的信心和热情。从此角度看,就不难理解按我国的婚姻法来看待这起案例的审判思路。男女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却已缔结婚姻,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1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既然缔结婚姻就应当视为夫妻经济共同体,不论哪1方收入高低,均应视为是对家庭整体奉献,而不是强调彼此的经济独立。   此案也引起人们思考另1问题,即我国婚姻法的分居制度设计还是空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分居所引起的财产分割争议。所以,分居制度的设计和构建还需进1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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