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后面程序会怎样?起诉宣告无效婚姻是否受理未果期间,又向同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受理。

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1、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一、宣告 婚姻无效 民政局注销有记录吗? 有记录;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 寄送当地 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 也就是说当法院宣告你们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法院要将判决书寄送到你们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你们的婚姻情况。 二、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有权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 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婚姻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一方胁迫,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来确定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婚姻无效,只要这边法院一判决,那么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变更,所以,只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办理的,都可以查到。

后面程序会怎样?起诉宣告无效婚姻是否受理未果期间,又向同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受理。

2、后面程序会怎样?起诉宣告无效婚姻是否受理未果期间,又向同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受理。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法院有权在7日内告知你,你的案件到底受理与否。所以,第一个法院没有告诉当场告诉你是合乎规定的。你可以等待七日后的结果。

2、第二个法院接受你的案件受理也是正确的。毕竟你的两个诉讼是不相关的。虽然都是有关于你的婚姻问题,但是在法律上,一个是主张婚姻无效,一个是主张离婚,不是一样的案件。这要合乎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也是可行的。

3、你的两个案件中,第二个案件要以第一个案件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个案件判决婚姻无效了,第二个案件直接就会驳回你的起诉,如果第一个案件判决婚姻有效了,第二个案件就会判决你是否可以离婚。那么说,第二个案件会在受理后裁定中止审理,已等待第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这在民事经济诉讼中是十分常见的,但是在婚姻案件中还是比较罕见的。

4、现在您能做的,就是等待第一个案件是否可以立案成功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离婚:婚姻合法,因感情不和等其他原因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婚姻无效:双方结婚不符合法律要件,比如一方有疾病、不符合结婚年龄等;宣告婚姻无效等同于离婚,可以待符合结婚法律条件后结婚;撤销婚姻:因违背妇女意志或者违法结婚后,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多见于被拐卖妇女被与他人强行结婚的情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案情:2006年3月2日,永丰县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涂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邹某及其家人发现涂某有些行为不正常,到某医院诊治。申请人邹某2006年6月起诉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之后,申请人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即婚前被申请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证据不足。邹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为离婚诉讼?分歧:一种意见为,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因为实质上没有进入庭审未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变更为离婚诉讼应该可以。但是诉状要重新送达,并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如果是已开庭审理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必须宣判。已开庭审理即已经适用特别程序。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起诉离婚诉讼。另一种意见为,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这里可以看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一审终审判决,与离婚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从法院立案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程序。而且法律上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应理解为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根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种类。管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特别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婚姻无效情形,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涂某及其家人婚前隐瞒了涂某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病,且现在尚未治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经庭审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婚前、婚后被申请人存在行为上的不正常,但这种不正常是否为精神病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涂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不足。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所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敏红。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