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婚姻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日本婚姻法对家庭主妇的保护 法律问题

制定婚姻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1、制定婚姻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制定婚姻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


就目前为止还没有达到不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总思想的高度纯洁,高度自律的地步。



2、日本婚姻法对家庭主妇的保护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而在日本的婚姻法,无论是法定的离婚事由,还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里,第1条就是:配偶者に不贞な行为があったとき。(配偶者在婚姻中有不贞的行为)在日本的司法解释中有对“不贞行为”的具体解释:「不贞行为」とは、男女间の性交渉であり、性交渉を伴わない男女の密会等は「不贞行为」には该当しない。(“不贞行为”是指,男女之间发生了具体性行为,不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男友密会等行为不属于“不贞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另1方的婚外性出轨行为(1次以上)是被列为法定的损害赔偿事由的。


法律依据:


《日本民法典》


第7百3十2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7百5十2条 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



3、制定婚姻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这位大大,我觉得你的问题问的就很奇妙,很笼统,虽然你作出了N个补充,但是我还是看不明白你问这个问题的实际意义在于哪里?也不清楚您是个法学博士或是干脆的法盲,对于《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意义在第1条貌似写的很清楚,看你从社会认知的体系还是从人文道德的观点去分析和考量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只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或许你想和别人把这个问题非要掰扯个分明,我倒可以奉陪!。



4、中国婚姻法里面有没有,有男孩的家庭再招1个上门女婿。目的是为了拆迁?


中国婚姻法里没有规定有男孩的家庭不能再招1个上门女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所以,有男孩的家庭也是可以招上门女婿的。



5、制定婚姻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制定婚姻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


就目前为止还没有达到不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总思想的高度纯洁,高度自律的地步。



6、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而婚姻家庭法是1个法律概念,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区别
2、两者从立法技术等形式不相同。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1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1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1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1大优势和特点。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


区别
3、两者的价值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价值在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区别
4、导向定位不相同。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国当前实际,但绝不是机械、消极地迎合现实,而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对待实际情况,既尊重当前的客观实际,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客观实际看成是运动发展的,尤其要预测和把握客观实际的发展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也就是说,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民族婚姻的情况决定,所以说没有1个完整的法律法规。


区别
5、两者的特点不相同。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亲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而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1定的法律法规特色。尤其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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