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之前的婚姻法有什么区别,了解一下现在的新婚姻法,当真是一女可以嫁二夫

新婚姻法与之前的婚姻法有什么区别



1、新婚姻法与之前的婚姻法有什么区别

总的来说,新婚姻法对大家关心的1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应当说是符合社情民意的,例如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更为周全,对因1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给予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等。这些进步之处只要对比1下新旧条文即不言自明。 比如

1、"同居”与"通奸” 在新法中,在第3条明确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第5章 救济措施也法律责任”第4十6条中规定了对无过错1方的救济。

2、宥恕问题 新法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为法定离婚理由,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宥恕问题及其效力,这将导致了1个人只要1旦实施过上述行为,则将终生被置于离婚过错方的境地。

3、遗弃之解释与问题 新婚姻法在总则里增加规定了1个宣言性的禁止条款,个人觉得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关于遗弃问题刑法解释的也相对比较清楚,这顶多也就算是作与刑法上相同的理解。 --新婚姻法既然将遗弃规定作法定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之1,则婚姻法上的"遗弃”是否即为刑法上的遗弃罪之"遗弃”却没有体现,实为遗憾。约莫算是给以后的立法上多1个讨论的热点吧^^

4、分居问题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离婚的法定要件。 --"感情不和”在现实生活中是1个相当难以证明的东西,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仅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5、财产制的疑问 新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而分别财产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3人,此点应当是较原婚姻法有较大的改动。但是却分别在两个条文里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财产制为1般原则、以分别财产制为例外,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1般原则、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争议财产,恐怕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1来在涉及婚姻财产这样1个重大的问题上,法律的随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难以服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执法的尺度不1。

6、人身之强制执行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对探望子女的判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明显与"人身不得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学理原则相冲突,难道法院可以强行将子女夺取并带至非直接抚养1方供其探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2章所规定的"执行措施”里没有1项措施是可以用于人身的强制执行的。难道我们的法院为了执行《婚姻法》就不得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还是有其它的执行方法、如何执行?此点还得请对强制执行制度有研究的人来回答了。也许变通的做法是通过对负有义务的1方处以惩罚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但是这已经不叫"强制执行”了,要么是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要么是属于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总之,这1问题我是百思不得其解。

了解1下现在的新婚姻法,当真是1女可以嫁2夫



2、了解1下现在的新婚姻法,当真是1女可以嫁2夫

这个说法错误。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施行,于2001年4月修订,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夫1妻制是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1个男人只能娶1个妻子,1个妇女只能嫁1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1夫1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离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离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第4章 离婚 第3十1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离婚诉讼】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十3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十4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十5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十6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4章 离婚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十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十5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真想离婚,还是要找律师阿。

新婚姻法是谁制定的



5、新婚姻法是谁制定的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1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知名网络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发布的《2010-2011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粉皮书》,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种种新观念引发市民热议。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6、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写1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以下两种情况: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1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1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1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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