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女人破坏男人婚姻与家产法律责任是什么

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1、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百3十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1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1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1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1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1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1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女人破坏男人婚姻与家产法律责任是什么


道德败坏。



3、现在的事实婚姻被人破坏有法律责任吗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只能说同居。如果没用违法的手段去破坏别人的感情,就算被破坏的是真正的夫妻,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



4、破坏他人婚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1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1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3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4十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3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 有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破坏他人婚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1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1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3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4十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3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 有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第3者破坏他人婚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1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1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3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4十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3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 有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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