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户口本婚姻状况一定要改吗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

1、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更改的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者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死亡证明等)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本人需要到场,若无法出席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则进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准备正确的材料之后再进行更改;

4、一般情况下,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当天就能够完成。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到民政局修改。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婚姻状况更改可分为以下情况:未婚改为已婚,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已婚改离婚,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离婚后再婚,带身份证、户口簿、再婚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本婚姻状况一定要改吗

2、户口本婚姻状况一定要改吗

法律分析:离婚一定要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因为虽然互联网已经很发达了,可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的信息还不能同步到公安局管理的户籍信息上面,所以一定要去变更。既然离了婚,两个人的户籍就要分开,不能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有孩子,孩子由夫妻双方的哪一方抚养,孩子的户籍就要跟谁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不变更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再婚的时候比较麻烦,要先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才能再领结婚证。关键在一些大城市会影响到购房,购车以及孩子上学等等问题。特别是夫妻双方有财产分割的,如果不变更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也不利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比如房子如果在女方名下,产权应该只属于女方一人,可是双方的户籍还同在这个房子地址的一个户口本上,很容易引起财产纠纷。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有改吗

3、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有改吗

一、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有改吗

1、夫妻双方领取完结婚证后,户口本上不会产生变化的。一般需要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修改个人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才会有改变。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结婚的程序有哪些 结婚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

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怎么去更改户口上的婚姻状况

4、怎么去更改户口上的婚姻状况

【法律分析】 户口簿婚姻状况变更:

1、由本人或者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死亡证明等)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本人需要到场,若无法出席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则进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准备正确的材料之后再进行更改。

4、一般情况下,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当天就能够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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