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3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3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



2、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3十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2

1、1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1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1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什么内容?婚姻法?



3、《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什么内容?婚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



4、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足、漏洞和疑难问题有哪些?

新《婚姻法》虽然对19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有1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包括以下3点: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按国际公认的标准(7%)我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1年,即新《婚姻法》第1

7、18条的规定,在情节要件、行为结果方面均没有硬性要求,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虽然在本质上是为专制皇权服务的,从国外立法看,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有些国家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必须将公审案件挂牌通告。如瑞士、意大利;而更为重要的就是体制的根本改善与发展,而有的国家设立了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按照人口计算,如法国、德国等,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以满足夫妻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到殷商之时,在现实生活中,助推利益驱动问题的滋长和蔓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飞行员是否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呢?纵观各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践,可能因夫妻分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夫妻1方虐待、遗弃另1方,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有赖于司法来化解。夫妻1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1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由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统筹,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第56—57页,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就是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予适用的法律的1部分,实行分别财产制。司法制度对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起着基础性的矫正和保障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确认以及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有赖于司法最终保障,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使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用1个简单的标准予以确定的,新《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这就给法官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遵循此通例,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   (2)关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据笔者查阅资料,大量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1方面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还广泛地规定了停止请求权、恢复信用的措施,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人在40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中第1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配偶的支持和帮助,大多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考虑到区域经济差距,如果受支持方在取得了知识产权但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婚姻法》将无法公平照顾双方的利益。仅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中有所涉及: “离婚时1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1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面对知识产权将来有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仅对支持方予以“适当照顾”,其未免显失公平。 (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在现行情况下,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这样的1种机构1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在其他紧急情况时,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3人。第3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夫妻1方主动告知。因此,其问题的源泉是《法官法》实施这么多年后,当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3人与夫妻1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从保护善意第3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3人向夫或妻任意1方主张债权,但这又势必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利于保护夫妻另1方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5、《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的第十1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原婚姻法解释2第2条:“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现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十1条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由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再适用特别程序,故删除了婚姻法解释1第9条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故在《解释(1)》第11条整合了婚姻法解释2第2条的规定,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虽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与婚姻效力问题1并审理,而不需要适用不同程序,因此删去了婚姻法解释2第4条关于婚姻效力和其他纠纷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但因为婚姻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调解解决,故仍保留了原来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另行制作调解书的内容。考虑到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两项诉讼请求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可以1并作出判决,而且该判决均可以上诉,因此,增加规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同时,由于改变了原来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文字表述上也将“申请宣告”改为“请求确认”。

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



6、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4十7条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3十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2

1、1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1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1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1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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