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反诉案件?离婚案件能否提起反诉99%的当事人不知道

不适用反诉案件?



1、不适用反诉案件?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1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其次,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离婚案件能否提起反诉99%的当事人不知道



2、离婚案件能否提起反诉99%的当事人不知道

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可以说99%的当事人不知道,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代当事人提交了1份“反诉状”,会被贻笑大方。为什么呢?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1、法律依据《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观点集成1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2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11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

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1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1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5)离婚案件中1方起诉离婚,另1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5、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1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1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2、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br/>1、什么是自诉?自诉案件有哪些?<br/>2、什么是反诉?反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本案是否符合反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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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自诉?自诉案件有哪些?

2、什么是反诉?反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本案是否符合反诉条件?

1:自诉(private prosecution)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后者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2: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 反诉是指在1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1项重要制度。 4: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被告的1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1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十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5: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4、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1致,第3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3人为诉讼当事人。1般情况下,第3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2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2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1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2者可以1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1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1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

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

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1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

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1方不到庭,法院1般要慎重对待,1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

4、离婚1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

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

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

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1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1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

8、离婚后,1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1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1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

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4十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1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

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2、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1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1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1)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1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 其1:对婚前由1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2:对婚前由1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1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2)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前男、女任1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1般会判决得房1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婚后1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1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1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1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

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

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1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

2、配偶中1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1半归配偶所有,其余1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

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1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1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2第十7条的规定处理。 1

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4、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1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1,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十5条“有证据证明1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离婚案件遗漏对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1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1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2婚生子女1随原告、1随被告时,因2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1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1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离婚诉讼中可以反诉吗?



5、离婚诉讼中可以反诉吗?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不可以反诉,因为离婚诉讼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反诉的,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是依附于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百3十3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6、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可以说99%的当事人不知道,如果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代当事人提交了1份“反诉状”,会被贻笑大方。为什么呢?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1、法律依据《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观点集成1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2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11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

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1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1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5)离婚案件中1方起诉离婚,另1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5、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1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1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2、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延伸阅读: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新离婚协议书范本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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